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定位与完善路径

作者:黄彦钦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得以平衡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目标和其他社会目标。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并未将任何主体、行为、行业排除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适用范围之外,而是规定某些特定情形下,经公平竞争审查被认为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仍可获准实施,属于广义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例外规定中的豁免情形应当细化和完善,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科技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对外经济利益应当作为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列举式情形;兜底条款中只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豁免情形的设定权赋予法律。为了避免例外规定被滥用,应当由独立机构对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适用进行审查或复核。


四、制度建议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对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进行完善,进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豁免制度。当下最重要的便是将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豁免情形予以细化,使之既满足社会发展要求,又具有可操作性。并探索由上级机关或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例外规定的适用进行审查或复核,避免政策制定机关在其制定的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后又适用例外规定对政策措施进行豁免。未来,还可以设立例外规定适用的专门审查机关或公平竞争审查专门机关。在此,仅以一得之见,进言制建:

第条公平竞争审查机关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政策措施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但主要目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实施:

(一)为维护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国家安全利益;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救济和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创造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家在科技创新领域的重点专项规划;

(四)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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