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定位与完善路径

作者:黄彦钦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得以平衡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目标和其他社会目标。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并未将任何主体、行为、行业排除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适用范围之外,而是规定某些特定情形下,经公平竞争审查被认为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仍可获准实施,属于广义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例外规定中的豁免情形应当细化和完善,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科技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对外经济利益应当作为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列举式情形;兜底条款中只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豁免情形的设定权赋予法律。为了避免例外规定被滥用,应当由独立机构对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适用进行审查或复核。


二、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与定位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例外规定有特殊的制度功能,这种功能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其他部分难以承载的。同时,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也决定了其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乃至在反垄断体系中的法律定位。

(一)例外规定的内在功能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市场的统一性和竞争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眼于建设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然而,国家治理是多维度的治理,国家的发展不仅要求市场竞争单方面的发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也不只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安全、平等、自由、效率、秩序、环保等社会价值[2]都是国家和社会发展所必须尊重和实现的价值,一种多元价值的治理目标使得任何单向价值追求体系都必须为其他价值的实现留有余地和通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体系,在审查政策措施,防止规范性文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同时,也要避免对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过度强调以致损害政策措施中其他价值和目标的实现。

因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除了关注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还必须给予其他社会目标适当的关切。于是,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就会涉及不同价值的比较与衡量,即在各种社会目标的实现之间进行权衡、排序和选择,以实现规范性文件经公平竞争审查后的价值取向均衡。现实中,大多数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并不是基于实现合理的社会利益平衡,而是为了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甚至个人经济利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蕴含着稳定、合理的社会利益结构,为了个人经济利益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侵蚀。现代法治社会追求利益秩序的和谐, [2]禁止为个人经济利益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在特定历史时期,为了鼓励特定部门、地区的发展并积累实践经验,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是一种优先的社会价值,市场公平竞争目标往往要让位于部门发展和地方发展。然而,中国已进入新时代,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经济发展不再只是追求量的增长,也要实现质的提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难以形成的。”[3]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确立和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明确,即使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再难与公平竞争价值相抗衡。《意见》指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防止因为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解决的问题。


[2]本文中的社会价值是指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善”。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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