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定位与完善路径

作者:黄彦钦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得以平衡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目标和其他社会目标。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并未将任何主体、行为、行业排除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适用范围之外,而是规定某些特定情形下,经公平竞争审查被认为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仍可获准实施,属于广义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例外规定中的豁免情形应当细化和完善,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科技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对外经济利益应当作为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列举式情形;兜底条款中只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豁免情形的设定权赋予法律。为了避免例外规定被滥用,应当由独立机构对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适用进行审查或复核。


作为公平竞争豁免制度,如果标准太过宽泛就会损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功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像一个“筛网”,将具有消极竞争影响又缺乏合理性的政策措施筛选出来,如果孔格过大就会使一些具有消极竞争影响、缺乏合理性的政策措施成为漏网之鱼。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例外规定标准体系多么精美,而在于是否足够具体,让该筛出的筛出,该滤过的滤过。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蕴含的社会价值对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而言,应当具有与市场公平竞争相当或比之更大的重要性。结合当下实际,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科技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对外经济利益应当作为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具体豁免情形。

2019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国家安全体系”,国家安全体系“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社会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当前的国际国内局势下,国家安全问题更加突出,作为一项前提性价值,应当属于例外规定的范围。国家安全体系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 [9](P2)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定位和国家安全各项内容的时代意义,应当将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突出列举。1988年邓小平便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 [10](P274-276)从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到十九大报告中的“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从十八大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到十九大的“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已经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 [11]因此,科技创新应当成为一种豁免理由。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6]“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12]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应当成为一项豁免理由。“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7]垄断规制就是要防止垄断企业、大企业损害中小企业[8]的合法利益。中小企业面临着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可以避免中小企业因客观原因过早的夭折,是一种实质公平的体现,同时,也可以间接改善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结构,应当将其作为一项豁免标准。习近平强调:“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13]这种精神是新时期维护我国对外经济利益的基本指导思想。2018年3月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301调查行动备忘录,单边挑起中美贸易争端,严重损害我国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权益,值此之际,对外经济利益的保护显得十分重要,应当作为一项豁免理由。

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制对象主要是行政垄断,涉及对公共权力的约束。而公共部门肩负着比私人部门更多的社会责任,其职责便是增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因此,在公平竞争审查中需要充分考虑公权力机构公共职能的行使,这与其他垄断行为规制的豁免制度不同。当然,并非一旦符合例外规定豁免情形便能得到绝对豁免,还应当比较公平竞争价值与其他社会价值,对豁免事由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权衡。


[6]《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2019年10月31日发布。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7日发布。  

[8]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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