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金融监管的创新机制研究—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视角

作者:吴燕妮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世界范围的监管反思浪潮中,很多国家都认识到跨境监管对世界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将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化和常态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既有跨境金融的开放,又有金融监管法域不同的协调难题,是探索我国域内金融监管创新机制的重点。尽管粤港澳大湾区具有跨境金融监管的基础,但在监管体制和机制上仍面临着来自监管协同、区际法律冲突等现实问题和挑战。因此,可以借鉴境外跨境监管经验,采取创新跨境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创新使用跨境监管工具、推进建立统一的城市间跨境监管机构等机制,提高跨境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更值得注意的是,地方保护主义下的“监管套利”和“监管竞底”普遍存在。例如,不少企业和实际控制人背后往往涉及大量民间融资,救济和处置的程度方式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监管部门有自己的现实考量,在多方博弈中增加了监管合作的成本。对于境外市场而言,会更加难以预判大湾区内部金融监管政策走向,成为掣肘区内监管协作的障碍。因此,现行机制下深圳金融监管自主权限仍有较大拓展空间。尽管深圳已经具备一些特殊监管权,但是与粤港澳大湾区的监管协作要求尤其是被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高要求相比,权限仍然不足。在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由省级政府批准或行使的职权方面,深圳无法自行决定。审批权限和监管权限主体分割,不利于政策的有效实施。

3.粤港澳大湾区不同法域的区际法律冲突

如前所述,粤港澳大湾区最大的特殊性在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套法律体系、四种语言”。其中,三套法律体系是区内金融监管合作面临的最大挑战。对深圳而言,尽管在过去的深港深度融合中已经与香港建立起初步跨境监管协作的经验,但是长远来看,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定会面临巨大制度差异和法律障碍。首先,区内缺乏整体法律协调机制和统一的监管标准。作为世界上唯一拥有两大金融中心、两种制度、三种货币、四个核心城市的湾区城市群,粤港澳大湾区面临着相较其他湾区更为复杂的金融监管局面。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受到英国和葡萄牙金融监管体制的影响,既重视市场自由、重视事后监管,同时也在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方式方面有各自不同的理解,而广东省内城市则受我国传统金融监管重行政、轻民事的影响,在金融监管法治体制尚未全面建成的背景下更强调行政监管手段,因而在涉及跨境监管时,必然存在法律冲突和监管不一致。目前,粤港澳金融监管部门尚未完全实现金融监管协作的常态化,在多数情况下仍然维持一事一议的机制。在粤港澳跨境互设金融机构逐渐频繁和混业经营趋势日趋明显的情况下,大湾区缺乏整体协调和统一监管标准的问题就会导致监管套利,大大增加跨境监管的难度。其次,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逐渐加快,跨境金融风险管理机制的缺失成为重要隐患。除深港通、债券通等跨境金融工具之外,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产品、人民币信贷资产跨境转让、AlipayHK的跨境线下支付功能开通等,都给湾区跨境金融监管不断提出新的挑战,跨境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存在监管主体不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等风险。同时,粤港澳湾区跨境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的缺失,使得各金融监管部门难以系统性地对跨境金融活动交叉性风险进行处置,风险的外溢及逃避监管现象无法得到有效遏制。最后,目前区内涉及金融的争端解决机制无法对接国际需求,很大程度影响湾区整体营商环境。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四大湾区影响力报告(2018):纽约·旧金山·东京·粤港澳》中,将四个大湾区的影响力进行排名,其中的二级指标经济绩效中列出营商环境排名,粤港澳大湾区此项排名落后[25]。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目前在金融案件纠纷解决机制领域,尽管区内已经有了较多多元化探索,但是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对于风险事后救济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编辑:郑令婉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

往期回顾

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BY WWW.S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