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金融监管的创新机制研究—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视角

作者:吴燕妮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世界范围的监管反思浪潮中,很多国家都认识到跨境监管对世界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将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化和常态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既有跨境金融的开放,又有金融监管法域不同的协调难题,是探索我国域内金融监管创新机制的重点。尽管粤港澳大湾区具有跨境金融监管的基础,但在监管体制和机制上仍面临着来自监管协同、区际法律冲突等现实问题和挑战。因此,可以借鉴境外跨境监管经验,采取创新跨境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创新使用跨境监管工具、推进建立统一的城市间跨境监管机构等机制,提高跨境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监管机制的创新路径

如前所述,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监管实际上面临着与世界各国(地区)均不相同的挑战,在监管实践方面并无直接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是,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金融发展和创新中心,在我国现代金融业3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诸多创新都走在全国前列,也是金融监管实践的开拓者,理应在跨境金融监管领域做出自己的创新探索。

(一)创新跨境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

在现有垂直金融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充分考量粤港澳大湾区与香港建立起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理顺湾区内不同城市的监管权限,积极申请支持开展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综合监管体制改革,探索金融综合监管创新,将部分贴近市场、便利产品创新的中央部委和省级政府的监管职能下放至湾区内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市场组织机构。例如可探索设立人民银行深圳总部,有权评估和制定有关湾区的跨境货币和外汇政策、有权组织实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有权监管湾区离岸人民币市场、负责湾区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保障金融稳定和跨境金融安全等。

与此同时,可借鉴欧盟建立的国家间协调机制,申请设立协调港澳的湾区城市间跨境监管机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主导湾区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工作,在保持湾区各地方现有法律体系不变动的情况下,湾区各城市有义务将委员会制定的金融监管政策转化为各自的地方立法,委员会是这些政策的唯一解释机关,地方监管机构无权另行解释法规。同时,委员会还将协调各地区的监管部门,体现“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便于跨境监管和执法。最关键的是,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可借鉴欧洲央行和欧盟理事会的体系,负责统一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金融监管,制定和解释跨境金融监管政策,监督湾区内法律转化和执行,形成一个具有“准刚性”特点的粤港澳大湾区内部跨境金融监管体系。

(二)创新开展跨境金融监管沙盒试点

英国的“监管沙盒”机制对于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跨境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方面,强调粤港澳大湾区内部的金融创新,要求要素有效流动;但是另一方面,要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尤其是要加强跨境金融风险的预防。因此,跨境金融监管创新同样需要“沙盒”进行试点,而且这种试验无法率先预测,难以通过自上而下的机制有计划开展[26]

因此,可以借鉴英国监管沙盒实践的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率先开展跨境金融监管的沙盒试点工作,实现在风险可控之下的更高效率、更快速度的金融创新和扩大开放。一方面,通过顶层授权或法定程序等方式[27],扩大相关领域立法权,赋予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内的跨境金融监管沙盒探索的法定权限。另一方面,可另设机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创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管理沙盒,实现与传统地方金融监管职能隔离,避免监管沙盒影响现实市场。在跨境监管沙盒中,大湾区内满足条件的所有金融机构和创新金融产品都可以向监管局申请进入沙盒,进入沙盒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将不再需要其他任何审批程序,也不需要任何其他资质,即可在监管局规定的范围或条件下直接开展业务,并只接受监管局的监管,从而突破法域限制。“沙盒”机制下,区内各地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监管规则,在沙盒管理的范围内联合开发产品区内销售,共担义务、共享收益。例如,传统上保险机构不能跨境销售产品,但是在“沙盒”机制下,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等机构都可以开发创新产品,申请进入沙盒,从而开展跨境业务,运作和监管可防可控,为跨境监管的创新提供探索经验。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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