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金融监管的创新机制研究—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视角

作者:吴燕妮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世界范围的监管反思浪潮中,很多国家都认识到跨境监管对世界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将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化和常态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既有跨境金融的开放,又有金融监管法域不同的协调难题,是探索我国域内金融监管创新机制的重点。尽管粤港澳大湾区具有跨境金融监管的基础,但在监管体制和机制上仍面临着来自监管协同、区际法律冲突等现实问题和挑战。因此,可以借鉴境外跨境监管经验,采取创新跨境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创新使用跨境监管工具、推进建立统一的城市间跨境监管机构等机制,提高跨境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创新开展区内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建设

借鉴欧盟、IOSCO等广泛采用的通行机制,通过与香港和澳门签订相互“认证”协议、颁发“通行证”等形式建立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实现区内各地监管信息共享,便于监管执法合作的开展甚至是诉讼协助。事实上,现有大湾区已经有一些港澳和内地正式和非正式的监管会晤或沟通机制,包括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但都属于非正式机制,对各方缺乏法律约束力。而若建立在具有“合同”效力的认证基础之上,则该平台运作具有强制性,实际上是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2.0版。

具体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监管信息平台有如下特点:

一方面,可与港澳争取互相“认可”。短期内清除成本壁垒,即通过改善资本流动性和国内市场准入,充分利用监管救济或其他便利措施,率先实现深圳与港澳监管措施对照评估及部分监管领域相互认可,从而减轻跨境监管中的监管竞和和监管空白,保证境外投资者受到足够的保护,降低系统性风险和套利。另一方面,积极磋商与港澳实现互发监管“通行证”。即如港澳金融产品或者机构符合约定的一系列规则,则可向其发出授权或许可,从而促进区内市场准入加强竞争以及提升资本流动,减少区内监管套利和监管竞底风险;加强区内信息勾连和执法、司法合作,有效防范多样化风险,包括金融机构跨境经营风险、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理;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加强深圳与港澳地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等。

(四)创新探索“非正式资源共享”机制

除了上述大量具有正式约束力的机制外,美国采用的“非正式信息共享机制”同样值得借鉴。粤港澳大湾区内经济金融合作基础较好,也有非常广泛的文化交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可以加强与港澳“监管对话”机制,参与区内境外的非正式信息交流,推广内地监管机制。相应地,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英美法体系下的金融监管机制也可以大量输入内地,进一步拓展广泛的“非正式”信息交换渠道。同时,可以通过举办大湾区内部的监管培训达成政策层面和信息层面的互通互助。例如,可设立“大湾区证券市场发展学院”(Greater Bay Institute for Securities Market Development)和“证券执法与市场监管学院”(Institute for Securities Enforcement and Market Oversight),通过短期培训的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部共享金融监管的原则和规则。此外,针对近年来出现的纷繁复杂的金融风险,也可以率先与港澳实现科技监管数据交换,包括监管大数据、云计算,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交换,湾区金融业综合统计、经济金融调查统计和分析监测,以及风险预警等等,提高跨境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守住不发生风险的底线。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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