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外部审计的连带赔偿责任探讨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此外,《审计侵权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确立了明知推定规则,为严重过失向故意转化提供了通道。应明辨,这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的因“应当知道”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不一致,前者需论证“根据执业准则、规则”的应知,不包括根据其他因素推定的应当知道情形 (如以通常情形下其他会计师能否发现问题为判断标准),显然后者的判断标准更为宽泛。由此视之,《审计侵权若干规定》细化了外部审计适用连带赔偿责任的主观过错判断标准,使适用过程更加规范化。概括而言,《审计侵权若干规定》采取的外部审计民事责任规制模式如表2所示。
简言之,我国针对外部审计民事责任的规制体系经历了从“合一规制”到“区分规制”又重回“合一规制”三个时期。聚焦于上市公司外部审计领域,体现了从“适用补充赔偿责任”到“引入连带赔偿责任”继而到“限制连带赔偿责任”的思路变迁,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慎用连带赔偿责任的价值取向。但这种价值取向的变化未被司法实务接受,下文以近年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为例,阐述相关规则冲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