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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外部审计的连带赔偿责任探讨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澳大利亚审计行业近年来也面临着诉讼危机,这促使学界不断反思当前制度的缺陷。主要批评意见指出,《2001年公司法》和《1974年贸易惯例法》对审计师过于严苛,尤其是侵权法下的连带赔偿责任制度不公平地给审计师带来了巨大的成本,它强加给审计师的责任与审计师对所受损害的实际责任完全不成比例。 [4]正如学者指出,第三方的损失并非完全信赖错误审计报告造成的,实践中影响决策的因素很多,由审计师对第三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非妥当,应该废除审计师的连带赔偿责任制度,代之以比例责任模式。 [1]目前,澳大利亚部分州先后修订了法案,确认了比例赔偿责任规则。

前述国家对外部审计侵权责任作出的特别限制,可以概括为:(1)对于具有一般过失的审计机构的侵权责任,将受到双重限制,一是责任相对方范围限制,二是责任形式限制;(2)对于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审计机构的侵权责任,则仅受到责任形式上的限制,即排除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相较而言,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外部审计侵权责任的这方面限制是缺失的。

四、制度激励视阈下的分析

在探讨外部审计民事责任时,通常认为这是法律逻辑与政策选择之间的考量问题。在当前证券市场环境下,加大外部审计民事责任被视为一种政策需要,这种政策需要为引入和适用连带赔偿责任提供了正当性支撑。然而,一味加重审计民事责任能否取得理想效果,诚值疑问,以下详述之。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