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野下海关预裁定制度新探

作者:曾  焱  2019-12-09 17:11  新传播    【字号:  

海关总署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是海关总署为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规定的国际标准接轨,而对现行海关行政裁定和商品预归类制度、原产地预确定、价格预审核制度进行的整合和优化。其颁布和实施符合贸易便利化的目标宗旨,满足日益变化的国际进出口贸易实际需要。但是,我国的海关预裁定制度在申请事项范围、申请人资格、预裁定地域效力、时间效力等方面与国际领先水平存在差距,在新旧制度的衔接、预裁定决定的公开上还需进一步完善。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直属海关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根据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以及海关总署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其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1

海关行政裁定具备一定的优势。从适用事项上看,海关行政裁定适用事项的范围涵盖了TFA所规定的必须实施预裁定的事项,此外还包括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等事项,其范围宽于TFA的强制规定。从效力范围上看,海关行政裁定效力等同于海关规章,这意味着海关行政裁定在全国关境内通行并且适用于进出口的所有与行政裁定相同情形货物。从效力期限上看,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直到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行政裁定方才自动失效。无论从范围还是期限的角度考量,海关行政裁定的效力满足TFA的标准,并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做到了效力的最大化。

与此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十分明显。由于海关行政裁定效力等同于海关规章,从性质上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因此,若申请人对海关行政裁定的结果有异议,不能针对海关行政裁定本身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对依据该行政裁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并申请对行政裁定进行附带性审查。这不符合TFA第四条规定的上诉或审查程序3。其次,根据表1可以看出,在2002年《行政裁定管理办法》实施后的第13年方才出现第一例行政裁定。截止至2018年,海关总署仅制定颁布21例行政裁定,其中20例是商品归类,1例为原产地确定。无论更新速度还是更新数量都无法满足进出口贸易的实际需要,不符合我国作为进出口贸易大国的地位。


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92号令)   2.上海海关学院贸易便利化科研创新团队:《“〈贸易便利化协定〉(TFA)的实施:挑战与对策”海关智库论坛综述》,《海关与经贸研究》,2017年第3期。   3.何晓睿:《中国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初探》,《海关与经贸研究》,2002年第2期。

编辑:实习生何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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