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野下海关预裁定制度新探

作者:曾  焱  2019-12-09 17:11  新传播    【字号:  

海关总署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是海关总署为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规定的国际标准接轨,而对现行海关行政裁定和商品预归类制度、原产地预确定、价格预审核制度进行的整合和优化。其颁布和实施符合贸易便利化的目标宗旨,满足日益变化的国际进出口贸易实际需要。但是,我国的海关预裁定制度在申请事项范围、申请人资格、预裁定地域效力、时间效力等方面与国际领先水平存在差距,在新旧制度的衔接、预裁定决定的公开上还需进一步完善。

同一机关制定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可以解决,但这也体现出我国法律的现状,存在大量重复性条文,新旧更替问题很突出,法律检索任务很重。

结束语

《贸易便利化协定》是“巴厘一揽子”协定中最务实、最具体的成果。而《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则是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预裁定制度的国内法转化,是海关总署为具体落实WTO成员义务,提升海关行政水平与世界标准接轨而制定的。其较好地处理立法稳定性和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在海关行政裁定和“三预”制度各自的优缺点之间进行平衡,极大地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虽然我国的海关预裁定制度基本满足TFA的标准,但是TFA标准仅仅意味着“合格”,想要切实、显著地提升海关行政水平,使其能与发达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相平分秋色,符合我国货物贸易大国的国际地位,我国海关还有进一步努力的空间,如进一步扩大海关预裁定事务的范围,为防止行政重复处理而明确可拒绝作出预裁定的情形,细化和提升预裁定决定书的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度,妥善处理海关预裁定制度与“三预”制度条文新旧衔接的问题等。

作者简介:曾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

上海 201600【责任编辑邓达奇】

编辑:实习生何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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