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野下海关预裁定制度新探

作者:曾  焱  2019-12-09 17:11  新传播    【字号:  

海关总署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是海关总署为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规定的国际标准接轨,而对现行海关行政裁定和商品预归类制度、原产地预确定、价格预审核制度进行的整合和优化。其颁布和实施符合贸易便利化的目标宗旨,满足日益变化的国际进出口贸易实际需要。但是,我国的海关预裁定制度在申请事项范围、申请人资格、预裁定地域效力、时间效力等方面与国际领先水平存在差距,在新旧制度的衔接、预裁定决定的公开上还需进一步完善。

机构内所有的执法事项,如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认定、入境程序、退税、延期缴税、关税配额申请资格认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过境运输、引航及沿海运输法律等事项1。日本则参照美国的预裁定制度,从商品归类开始,进而推广到海关估价与原产地领域。欧盟则以认定书的方式来实施,分为商品归类认定书和原产地认定书两类。澳大利亚海关的预裁定包括三类,分别是进口货物税则归类的约束性预裁定、决定是否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地规则建议以及有关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估定有关事项的建议。

2.预裁定申请人的范围有待放宽

TFA规定为“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具有合理理由的人员或其代表”,这个范围已经明显大于目前很多国家立法规定的范围。但TFA又规定“一成员可要求申请人在其关境内拥有法人代表或进行注册”,赋予成员国一定的限制权力。同时又强调这些限制“尽可能避免对申请预裁定的人员类别构成限制,并应特别考虑中小企业具体需要。这些要求应明确、透明且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这是因为改《协定》是WTO规则的组成部分,TFA必须照顾各成员方的需要,因此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既要尊重欧美发达国家的要求,也必须考虑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执行力。因此TFA条文处处可见博弈留下的痕迹。

美国海关规具备申请预裁定资格的是进出口商,对于该事项具有“直接和显著利益”之人,以及经上述各方授权的代理(如报关经纪人)。日本和澳大利亚对申请人的定义较为泛化,分别称之为进口商和贸易商。我国出于降低行政成本、避免企业滥用预裁定以及我国实际执行力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对预裁定申请主体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暂行办法》还是基本符合TFA的标准。且相较于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而言,预裁定的申请主体已经从经营单位扩大到实际收发货人。这不失为一种进步。

3.关于预裁定决定的效力

TFA仅要求成员方在以合理时间内维持预裁定决定的合理性,除非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或情形法发生变化。《暂行办法》则设置了3年的有效期,符合TFA的标准。美国海关对有效期不作设定,除非裁定被修订或撤销,为进口商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日本海关与我国海关相同,设置3年有效期,澳大利亚海关预裁定有效期为5年。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各国法律制度和所属法系存在差异。美国和澳大利亚属于英美法系,拥有“判例法”和“遵循先例”的传统,其对本身立法和司法制度适应法律实践变化的能力十分自信,因此设置较长的有效期。而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但根源上还是与大陆法系更为接近,为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实际需要的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在设置有效期时更为保守。

4.进一步细化预裁定决定的公开事宜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海关可以对外公开预裁定决定的内容,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规定的字面意思,预裁定决定是否公开是海关的选择权,海关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可以全文公开也可以部分公开,也没有涉及公开渠道。

美国海关的做法是,除了申请人按照美国有关保密的法律要求对其专门业务信息不予公布外,大部分的海关预裁定都在美国海关网站上公布,通过美国海关裁定在线搜索系统获取,不仅是美国贸易商,全球贸易商都可以获取。日本海关通过其官网公开预裁定决定,但是隐去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对于一些含有机密信息的预裁定决定,设置一个静默期(一般为180天),静默期届满予以公布。但澳大利亚海关出于对申请人机密和商业敏感信息的保护,仅通过TAPIN系统公布预裁定决定,只有海关内部人员方可接触。


1.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贸易便利化协定〉解读》,中国海关出版社,2017年,第95~96页。

编辑:实习生何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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