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野下海关预裁定制度新探

作者:曾  焱  2019-12-09 17:11  新传播    【字号:  

海关总署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是海关总署为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规定的国际标准接轨,而对现行海关行政裁定和商品预归类制度、原产地预确定、价格预审核制度进行的整合和优化。其颁布和实施符合贸易便利化的目标宗旨,满足日益变化的国际进出口贸易实际需要。但是,我国的海关预裁定制度在申请事项范围、申请人资格、预裁定地域效力、时间效力等方面与国际领先水平存在差距,在新旧制度的衔接、预裁定决定的公开上还需进一步完善。

2.三预制度

所谓“三预制度”指的是商品预归类制度、商品原产地预确定制度以及商品价格预审核制度。根据《归类管理规定》,商品预归类制度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条例》,商品原产地预确定制度是指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海关接受申报后,应当按照《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审核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1。根据《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企业申请,货物进口地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1.厉力:《论原产地规则及其在区域贸易安排中的适用》,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  3.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4.详见:《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暂行规定》。

编辑:实习生何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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