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立法研究—基于理论法学的思考

作者:李 博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欧盟立法并不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待立法质量,而是从欧盟立法者必须尊重的立法原则和受约束的条件来看待这个问题。


为)[1]。所有这些立法问题都需要欧洲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更进一步来讲,欧盟通过的一系列条约原则上限制欧盟立法行为和欧盟行政行为—如前所述,欧盟在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之间没有明确的界线区分。

1. 能力问题

欧盟立法权原则上是只有当“条约”允许其进行立法时,才可以做出相应的立法行为。伴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脚步的加快,这些年欧盟立法权呈现扩大的趋势。从目前欧盟立法权发展趋势来看,欧盟成员国已经无法援引“主权”术语对抗欧盟立法权。为了平衡日益扩大的欧盟立法权不断输出于涉及“主权”的领域,《欧共体条约》(EC treaty)第5条引入了权力自主原则:“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以及审计法庭在下列条件下行使权力:一方面,根据条约建立欧洲共同体,并且随着欧共体的发展修正和补充条约;另一方面,依据条约其它规定行使权力。”[2]按照权力自主原则,欧盟的立法权限被限定为:拟议的议案只有成员国不能充分实现,才可以通过欧盟实现。权力自主原则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的运作方式有两种:其一,在《欧共体条约》的条件下,允许欧盟立法机构(权力范围内)在欧盟发展需要的情况下扩大立法权;反之,在不合理的情况下限制或者终止其立法权。其二,权力自主原则是一种相当灵活的原则,可以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有效平衡民主和效率的需求。重要的是,权力自主原则不仅仅被理解为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制衡;它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即根植于社会学的理论—欧盟立法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内,以免妨碍欧洲社会的自由发展[3]。这里的权力自主原则看重于立法选择,更加强调立法权的自我调节,并与比例原则联系在一起。

比例原则要求欧盟立法不得超出欧盟条约的目标范围。在阿姆斯特丹条约修正时期,欧盟成员国一致同意比例原则应包括下述意思:欧盟的行为方式应尽可能简单,只要与目标措施的满意程度相一致,并且得到有效的实施即可。欧盟仅在必要的范围内立法。如果其它条件不变,欧盟的指令应优先成员国的国内法......关于欧盟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欧盟措施尽可能保留成员国国家层面做出的决策[4]

尽管欧盟立法向司法审查敞开大门,但是,迄今为止,欧洲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欧盟立法是否违反《欧共体条约》的方式很少,原因在于欧盟立法尊重权力自治原则和比例原则。欧洲法院不愿意事后猜测欧盟立法机构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做出立法的判断,但是,欧洲法院会要求欧盟立法机构陈述其立法原因,在欧洲法院看来,权力自主原则和比例原则是最好的测试工具。

2. 内容问题

(1)目标

欧盟立法必须在条约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做出立法行为,而且在条约限度内“分配给他们目标”。与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的立法原理相反,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在非常广的范围内被视为是合理的,而欧盟的立法机构的立法权必须在《欧共体条约》中设定出更具体的目标。

《欧共体条约》首先规定立法机构的一般任务和目标,包括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目标,以及更多价值导向的目标[5]这些条款授权欧盟立法机构在一定领域内做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欧共体条约》第153条的消费者保护条款,“为促进消费者的利益,实现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欧共体应当促成消费者


[1]C.Timmermans. "How can one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ommunity legislation". Common Market Law Review, 1997(10).

 

[2]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REATY-EC".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2006(12), P12.

 

[3]在社会领域,《欧共体条约》允许社会团体们达成一致的协议,并经欧洲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法律。

 

[4]M.Bartl. "The way we do Europe:subsidiarity and the substantive democratic deficit". European Law Journal,2015(1).

 

[5]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REATY-EC". P11.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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