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立法研究—基于理论法学的思考

作者:李 博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欧盟立法并不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待立法质量,而是从欧盟立法者必须尊重的立法原则和受约束的条件来看待这个问题。



在欧盟层面上发展欧洲议会的立法职能并非是什么新鲜事情。目前,欧盟已经对欧洲议会进行了重大而有益的改革。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在许多情况下联合制定立法措施,很大程度上遵循了两院制的立法模式。此外,欧洲议会对欧盟委员会的控制得到加强。不过,议会模型的立法在欧盟背景下有其局限性。基于主权国家的立法模型所形成的欧盟立法过程,并不一定会增强欧盟立法的民主合法性,同是,也不一定会提升欧盟的立法质量。在这里,试探性地给出一个原因列表:

首先,议会模型无论欧盟多么习惯它,未必一定具有吸引力。在主权国家层面,议会已经失去了光环和权力,因为越来越多主权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定可以通过替代渠道形成(“特殊权力”立法就是例子)。

其次,欧洲议会很可能不会在欧盟从事立法活动,因为欧盟法中的大多数内容均来自成员国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另外,从一开始,欧洲议会的规模就存在问题。随着欧盟的扩大,欧洲议会的议员数量不断增加,虽说欧洲议会确定了议员人数的上限为732人[1],但是这个数字既太高又太低。太高导致公共利益的有效沟通无法形成,议员越多,激情越胜过理智;太低,真正的代表性无法实现。例如:目前,芬兰经过选举当选欧洲议会的议员人数为16名;也就是说,芬兰占欧洲议会议员人数的2%以上[2]。如果欧洲议会的议员上限人数不变,那么一旦欧盟有新成员国加入,那么芬兰当选欧洲议会的议员人数必然会减少,很有可能致使芬兰代表在欧洲议会失去话语权,无法保证芬兰利益的实现。再有,在古典民主理论中,议会是主权国家的象征,与人民的概念是同质的。如果欧洲真的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那么它是一个以多样性和多元性为特征的共同体,同时,也不会再存在欧洲主权国家,这与古典民主理论相悖。就是说,欧洲议会不能代表欧洲人民;相反,是以欧洲主权国家的人民聚集在一起形成了欧洲共同体。

最后,也是最基本的一点。议会制传统上与主权这个特定概念具有密切的关系。在传统思维中,议会主权是既定的最高权力,因而议会立法被视为是至高无上的,这一至高无上的理由要么是正当的,要么是自愿的。法律的不可侵犯性来自于这样的思考:既然立法者是至高无上的,那么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适用,也不能受到司法机关的批评。进一步而言,立法者控制着主权国家的所有其它“器官”,也包括行政机关。可惜的是,欧洲议会的立法与主权概念有时似乎一点关联都没有。这就间接说明了欧洲议会并不一定能够完全担任欧盟立法的职能。

尽管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一起从事立法活动,其立法效力高于欧洲主权国家的立法效力,甚至高于欧洲主权国家的宪法效力,但是不能声称代表欧洲的“主权”[3]。将整个欧洲视为一个“国家”,传统上任何一个欧洲主权国家的人民都认为是不存在的。通过欧洲条约,虽然有了欧盟和成员国这两种类型的主体,成员国也会委托欧盟某些机构行使一定主权权力,但是成员国根本上保留了自己的主权权力。因此,无论是欧盟,还是成员国,都认为立法权最终归属于自己。值得注意的是,欧洲一系列条约构成了欧盟的“宪法宪章”,欧盟治理的基础来源于全体成员国一致表决通过[4]

缺乏主权授权是欧盟立法和国家立法的区别所在。欧盟的法律制定者比国家的法律制定者享有明


[1]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REATY-EC". P130.

 

[2]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REATY-EC". P131.

 

[3]S.Torsten. Internationale Handelsgesellschaft Case[EB/OL].[2013-05-07](2018-11-21). http://opil.ouplaw.com/view/10.1093/law:epil/9780199231690/law-9780199231690-e149.

 

[4]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REATY-EC". P61.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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