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立法研究—基于理论法学的思考

作者:李 博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欧盟立法并不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待立法质量,而是从欧盟立法者必须尊重的立法原则和受约束的条件来看待这个问题。


定群体(国家)的属性,既然不是归属于集体概念中,那么人民主权的主体间性术语需要重新阐释。协商理论认为人民主权不再与某人联系在一起,而是变得程序化:自我组织的法律共同体的“自我”消失在无主体的交往形式中,这些交往形式用特定的方式来调节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以至于这些过程的具有可错性的结果享有被假定为合理结果的地位……人民主权之所以退却为民主的程序和对这些程序之高要求交往预设的法律执行,仅仅是为了使它自己被感觉通过交往产生的权力。严格地说,这种交流动力源自法律制度化的意志与大众文化动员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构成社会及法律秩序[1]

第四,程序/协商模型以一种新颖的视角观察欧盟“宪法”(欧盟“宪法”没有正式文本,它是关于程序和权利的基本规则集合)。从协商的角度来看,宪法的概念不是次要的。欧盟“宪法”是规则的产物,旨在最大限度利用民主价值,寻求公共生活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可见,民主的进程不是自发的活动,而是制度化的活动。因为这样的宪法规则是民主进程的前提,一切公开的行为都要遵守宪法。所以根据宪法的要求,一个民主的程序/协商的构想离不开司法审查。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主讨论和决策所产生的规则成为可能。

人们经常争辩说,欧盟宪法的民主性,以及根据欧盟宪法的司法审查是站不住脚的,这种观点往往是从传统的或者国家的视野看待欧盟宪法,也就是说,把欧盟宪法看作民族意志的最高表达。若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欧盟是没有宪法的,至少没有民主的、有效的宪法。但是,欧盟宪法和违宪审查的合法性并不是基于这样的观点。欧盟宪法自成立以来就是合法的,因为欧盟宪法是一个能够让欧洲公民、团体、机构在欧洲“公共领域”内运用沟通能力产生合理的民主结果的框架。现行的由一系列规则和条件组成的欧盟宪法本身不具有任何效力或者任何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性,只是在满足欧盟民主社会正常运行所需的“理想宪法规范的集合”。因此,欧盟宪法是一个灵活的、动态、不断发展的规则集合。欧盟宪法具有“更高”有效性的推定,但是这种“更高”有效性的推定以满足民主要求为前提。

最后强调的是程序/协商模型可以为欧盟立法做出最好的解释,这么说并不是想通过程序协商模型美化欧盟立法,而是以这个模型作为标准来批判地评估欧盟立法的进程,以及欧盟宪法的框架。特别是,用这个模型来检验欧盟立法是否有助于欧洲层面上民主的发展。

 

    四、结论

今天的欧盟正在努力解决如何使欧盟立法更加民主和理性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如何破除传统意义上“主权”观念的立法权所带来的局限性。依据欧盟立法权的委托性质,欧盟立法的未来走向更加倾向于程序/协商模型。从此角度观察,欧盟立法的关键在于立法者一定要尊重既有的以及将来发展的立法原则和欧盟宪法对立法者的制约条件,以民主的方式看待欧盟立法。欧洲法院就是为了此目的来进行司法审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在欧盟层面上促使民主意志的形成,以及做出民主决策。

 

 

作者简介:李博,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理论法学专业2015级博士研究生。吉林 长春 130012;山西大同大学商学院讲师。山西 大同 037009


[1]J.Habermas. "Three Normative Models of Democracy". Constellations,1994(12).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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