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立法研究—基于理论法学的思考

作者:李 博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欧盟立法并不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待立法质量,而是从欧盟立法者必须尊重的立法原则和受约束的条件来看待这个问题。


的健康、安全、经济利益的保护,教育消费者形成自己的组织,以维护自己的利益。”[1]进一步来讲,欧洲理事会在咨询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后,按照该条款的规定采取立法措施。

《欧共体条约》关于文化方面的规定特别有趣。条约第151条呼吁欧盟应为成员国的文化繁荣作出贡献,“在尊重国家和地区文化的多样性同时,把共同的文化传承下去。”“欧盟在根据本条约做出行为时,必须考虑到文化方面,特别是为了尊重和促进其文化的多样性。”[2]这项规定的目的是消退成员国对“欧洲一体化”的担忧,这也体现了欧盟成员国只是盲目的追求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逐渐抹掉了成员国的特定身份;另一方面,该条款也为欧盟设定了一般义务,即尊重成员国的国家认同感。

原则上,欧洲法院审查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是否尊重条约中规定的目标和政策。然而,像这样的审查在实践上仍然是相当边缘的,因为欧洲法院留给欧盟的政治机构如何实现条约目标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很大,一旦政策目标处于成败关头时,政治机构必须调和与平衡不同政策目标,这种调和与平衡使得政治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特别大。

(2)正当立法原则

多年来,欧洲法院在《欧共体条约》的基础上发展了一系列正当立法原则,包括上文提及的比例原则、说明立法理由的义务、法律确定性原则以及知情选择权。依照《欧共体条约》第253条,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的规章、指令、决定,应说明其依据条约的理由[3]。该义务同样适用于欧盟立法行为和欧盟行政行为(而在欧洲主权国家层面上,通常只要求行政行为遵守类似义务)。欧洲法院有裁定立法理由的义务,这是欧盟对欧洲法院的一个基本要求。如果欧洲法院发现立法理由推理不足,那么宣告该立法理由无效。说明立法理由的义务是欧盟控制立法的强大工具,也是寻求社会团体权利保护的最佳方式。行使监督职能的欧洲法院和成员国负责查明欧盟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适用《欧共体条约》的情况。欧洲法院对于欧盟立法机构在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条件下所作出的决定,一直保持着记录并让其说明做出决定的理由[4]

法律确定性原则不仅包括不溯及既往原则和尊重正当期待原则,而且也规定了立法起草和立法陈述的一些标准。例如,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立法的适用条件,以及立法的财政支出如果十分不清楚,那么欧洲法院会做出司法审查。欧洲法院强调“法律确定性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任何法律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裁判的结果,并且影响裁判结果的执行。

欧盟的所有机构都有义务对所有实例做出详细的论证,只有充分论证后,才可以做出决定。这项义务明确地体现在《欧共体条约》中的环境方针领域方面:环境领域的立法要充分论证现有的科学数据,欧盟各区域的环境状况、环境立法潜在的效益与成本,以及欧盟作为整体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成员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协调与平衡[5]。一般情况下,欧洲法院要求欧盟所有机构根据实例的各个方面做出详细的说明,并且公正的审查所有机构做出的决定[6]


[1]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REATY-EC". P115.

 

[2]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REATY-EC". P113.

 

[3]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REATY-EC". P156.

 

[4]有关说明理由义务的Société Française案(Case C350/88, Société Française des Biscuit Delacre v Commission [1990] ECR I-395),以及有关在合理时限内做出决定义务的Limburgs案(Limburgs Viny Maatschappij NV(LVM) and Others v. Commission[2002] ECR I-8375)等。

 

[5]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REATY-EC". P124.

 

[6]Lo.Kendrick. "When Efficiency Calls:Rethinking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Reasons f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Queeen’s Law Journal,2018(2).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

往期回顾

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BY WWW.S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