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晚年思想的感应论
作者:陈来 2021-08-30 15:51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阳明晚年在越城讲学明道,其中主要的内容之一是阐发了感应论的思想。王阳明晚年的感应论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以感应论来证明万物一体的思想。阳明通过心与物的感应关系来证明心物的一体性,主张在这种感应的关系中,不是心意构造对象物,而是感应关系构建起了心物二者的一体性,从而证明万物一的一体性。其次,用感应论重新定义何谓“物”。阳明中年讲学,确立了“意之所在便是物”的哲学定义,以此来支持他的格物功夫论。而这一具有基础意义的对物的定义,在其晚年有所变化。他对“物”的界定,不再以“意之所在”定义物,而以“明觉之感应”来界定物,宣称“物”就是与心发生感应关系的对象,表明王阳明晚年学问功夫向肯定物的实在性方面发生的变化。
那么,什么是“以其明觉之感应而言谓之物”?“明觉”是心之发动,亦是良知,而“物”就是与明觉发生感应关联的对象。在这里,对象之感心在先、心之应感在后,还是心主动感发对象,阳明并未强调说明。从理论上说,“意之所在便是物”的定义不考虑感应关系,更多体现的是意的先在性。但“以其明觉之感应而言谓之物”,以感应为中介,则似乎预设了物感的先在性。当然,感应不是反映,而是意识与意识对象二者之间的一种复杂的相关性互动。总之,在新的定义里,是以与明觉建立了感应关系的那个对象为“物”。在现代哲学来看,这种关系还是要参照现象学来加以说明,[9]但其性质与胡塞尔的意向性结构可能正好相反,也与意之所在的意向性结构不同,乃是一种感应性结构。因为严格的现象学意向性主张意向性构造对象物,而这里所说的感应性结构,是指对象感发了明觉,明觉回应了感发对象;或者说对象感发明觉和明觉应答感发,二者是互相蕴涵的。对阳明这里而言,对象物与明觉的先后并不重要,[10]重要的是这里包含了对与明觉建立感应关系的对象的实在性的肯定。
“以其发动之明觉而言谓之知”,用明觉来表达良知,则带来了感应作为中介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当阳明把良知建立为核心概念以后,在以往的说法之外,也需要以良知来定义“物”;但直接用良知定义物,不如用明觉及其感应来定义物更为有说服力,故而采取了一种新的方式。而这样一来,明觉和感应也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和意义。尤其是,感应关系预设了感者与应感者两极,应感者亦是被感者,在这里感者是外在于应者的存在,而不能是应者自身的部分。这应该是感应论作为关系哲学的基本假定。
[9]倪梁康谈到胡塞尔的现象学时指出“客体化行为是严格意义上的意向行为,它们构造对象和事态”,参看氏著:《心的秩序》第一章《感受的现象学》,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5页。
[10]事实上,现象学中对世界是否先在的看法也各不相同,海德格尔认为世界是预先被给予的,这便与胡塞尔不同。吴增定认为:“在胡塞尔的现象学那里,世界是相对于意识而存在或显现的,因此它本身不过是意识的意向相关物。而在海德格尔看来,世界作为某种预先被给予的境域则是比任何意识及其意向相关物都更原初、更原本,因此世界本身必定先于意识及其意向相关物;事实上,恰恰是世界本身使得意识的意向性构造或对象向意识的显现成为可能。”参看氏著:《现象学与“对世界的信任”》,《复旦学报》,2013年4期,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