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下隐私权与被遗忘权比较研究

作者:宋伟锋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互联网时代网络数据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也面临很高的安全风险。网络软件以免费使用为前提,用户使用网络数据,不断记录公民的行为,寻找市场需求,为市场经济行为提供数据价值分析参考。然而,网络数据商业价值的开发涉及公民隐私信息,信息自主问题与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冲突,隐私权保护和被遗忘权适用被提上日程。推动区块连技术应用,厘定隐私权和被遗忘权的区别,消解对两种民事权益保护的困境,辩证取舍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及不可篡改性功能,构建科技文明理念,推进可编辑区块链技术,破除不可编辑性造成失误纠正困难。去中心化造成监管失控,设置私有链信息放置专属模块,配置公有链与私有链信息数据转化,转化主体为用户,推动区块连技术深度保护隐私权,在区块连共识机制中设立个人信息定位,完善权利信息知晓机制,解决科技与法律冲突问题。


2.权利保护方式

在区块链技术应用模式下,隐私权作为人格权,其民法上的救济方法主要是侵害除去及侵害防止请求权,并请求损害赔偿。隐私权被侵害时,认定其侵害除去及侵害防止权利时,考虑其与言论自由关系,考虑该区块链技术应用传播范围。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关于抚慰金请求权尺度,重点关注抚慰金功能和量定因素。比较隐私权有抚慰金而被遗忘权无抚慰金的根源,相当于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保护问题,其主要是侵害隐私权已经对隐私信息传播或入侵造成损害或潜在社会评价降低的危险,而被遗忘权虽有传播但未造成损害,该权利救济启动以个人信息为基础,隐私权以隐私信息为基础,个人信息不等于隐私信息,个人信息范围大于隐私信息。

(四)区块链技术与被遗忘权衔接

1.主体范围界定

区块链技术要实现与被遗忘权衔接有必要界定侵权主体范围及权利主体范围。被遗忘权其实是一种网络侵权,一旦侵权成立则一方面要求保护信息所有者权利,另一方面要考虑网络服务者维护网络服务运行。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了相应的民事免责规定,将侵权主体扩展至网络服务提供者、联机服务提供者、快速存储服务提供者、

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搜寻服务提供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侵权主体为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另一方面,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被遗忘权主体为自然人,美国加州法律规定被遗忘权主体为儿童,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为自然人及法人。立法对被遗忘权完善有必要将自然人和法人均作为被遗忘权保护主体,也纳入侵权主体范围,理由如下:一方面,被遗忘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保护的是民事主体得民事权益即社会评价。自然人有人格权,法人有名誉、荣誉权。另一方面,扩大被遗忘权侵权主体相当于扩大其保护范围,实现权利保护无死角覆盖。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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