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下隐私权与被遗忘权比较研究
作者:宋伟锋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互联网时代网络数据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也面临很高的安全风险。网络软件以免费使用为前提,用户使用网络数据,不断记录公民的行为,寻找市场需求,为市场经济行为提供数据价值分析参考。然而,网络数据商业价值的开发涉及公民隐私信息,信息自主问题与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冲突,隐私权保护和被遗忘权适用被提上日程。推动区块连技术应用,厘定隐私权和被遗忘权的区别,消解对两种民事权益保护的困境,辩证取舍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及不可篡改性功能,构建科技文明理念,推进可编辑区块链技术,破除不可编辑性造成失误纠正困难。去中心化造成监管失控,设置私有链信息放置专属模块,配置公有链与私有链信息数据转化,转化主体为用户,推动区块连技术深度保护隐私权,在区块连共识机制中设立个人信息定位,完善权利信息知晓机制,解决科技与法律冲突问题。
从司法实践,1905年美国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在Pavesich v.New England life insurance Co.案 (122 Ga190,1905)认为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保险广告应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个人可以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展现自己,其是一种自由权。1977年美国Whalen v. Roe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控制危险药物使用乃警察的正当权利,将存储的信息对医生或公共机构公开,并不当然侵害隐私权。在德国人口普查案,联邦宪法法院认定普查法违宪,创设个人信息自主权,以资料使用的可能性或结合作为判断的裁判标准,修正领域理论。
可以归纳出,隐私权保护范围是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人格自由发展,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具体包括私人独处生活领域和个人资料。隐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权衡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较量,须遵循比例原则,保障言论自由前提是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及生活资料信息。其中涉及公众人物的生活信息保护强度比例明显弱于一般人。
(二)被遗忘权保护范围
从理论层面,被遗忘权从传统“刑事犯罪记录被遗忘”的范围扩张而来,同时又受到新条件约束(互联网存储信息)。对被遗忘权进行定义可明确其保护范围的理论基础。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针对信息控制者通过互联网方式掌握的与信息主体有关的特定信息,而请求其删除的权利[7]。其作为人格权一种,涵盖了人格利益有关的信息,如姓名、年龄、婚姻、家庭等,折射出对公民人格利益保护,但其不具有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是保障公民人格尊严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