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下隐私权与被遗忘权比较研究

作者:宋伟锋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互联网时代网络数据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也面临很高的安全风险。网络软件以免费使用为前提,用户使用网络数据,不断记录公民的行为,寻找市场需求,为市场经济行为提供数据价值分析参考。然而,网络数据商业价值的开发涉及公民隐私信息,信息自主问题与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冲突,隐私权保护和被遗忘权适用被提上日程。推动区块连技术应用,厘定隐私权和被遗忘权的区别,消解对两种民事权益保护的困境,辩证取舍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及不可篡改性功能,构建科技文明理念,推进可编辑区块链技术,破除不可编辑性造成失误纠正困难。去中心化造成监管失控,设置私有链信息放置专属模块,配置公有链与私有链信息数据转化,转化主体为用户,推动区块连技术深度保护隐私权,在区块连共识机制中设立个人信息定位,完善权利信息知晓机制,解决科技与法律冲突问题。


2.主观过错认定

对被遗忘权侵权主观状态认定,有利于区块链技术应用规范化。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就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我国被遗忘权的主观状态认定是明知。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也是明知状态。根据被遗忘权作为侵权法上的特殊人格权,人格侵权可以适用侵权构成要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权利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删除、屏蔽的,视为其明知。可以认定侵害被遗忘权成立。

3.权利侵害客体界定

被遗忘权行使前提是寻找待删除信息,证明待删除信息与申请删除者相关。倘若信息主体连其申请删除的信息都不知在何处,那被遗忘权保护就显得没有存在价值。一般侵害隐私权成立,都是以发生隐私侵权造成损害为前提,被遗忘权要想实现预先防止损失,就必须具备权利信息知晓设置,保障权利主体能知悉个人信息存放位置(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区块链技术设计时,应当对共识机制中设立个人信息定位,便于被遗忘权利主体行使删除信息权利。

编辑:郑令婉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

往期回顾

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BY WWW.S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