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治理:“市场+政府”治理 模式的一个扩展*

作者:王洪东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市场+政府”治理模式存在协调失灵和挤出社会偏好两个缺陷。社群治理能够弥补这两个缺陷。过分强调市场与政府的治理作用,忽视社群的治理作用不符合历史与现实。“大市场、小政府、微社区”的治理格局不利于建设现代化经济治理体系。良好的经济社会治理是三者协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其中,社群治理是基础,其成本最小。市场与政府能够为社群发挥良好治理作用提供条件并弥补社群失灵。市场与政府不应该弱化社群,更不应该取代,三者不是互相替代,而是互为补充。


与市场和政府一样,社群也有协调失灵的可能性。社群的主要特征是个体之间持续交往,这使社群的规模相对较小,倾向于在社群成员之间交往,这会对社群成员在更广阔的环境中谋取更多利益产生阻碍。此外,社群内相对同质的倾向使其难以从经济多样化中获得更多收益,因为经济多样化收益是由不同技巧和投入的强势互补形成的。但是,这些制约并非不可克服,社群解决协调问题的能力由执行何种形式的产权和产权在人口中的分配状况决定。当社群成员无法对其行为结果提出剩余索取权要求时,他们就不会对制裁和博得名誉产生很大兴趣。例如,在一个社区中,如果居民大多是租房者而不是业主时,集体效力就会明显下降。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如果群体成员之间的经济状况差异明显,那么共同的规范就难以维持下去,对不合作行为的惩罚也将缺乏效率和难以被服从。同理,当退出成本不对称时,比如,部分成员有更具诱惑力的外部选择而其他成员没有,社群的协调能力也会降低。总之,社群的效率依赖于产权的配置方式和个体所拥有的外部选择机会。从这方面看,社群类似于市场。权力分散所具有的配置效率优势在于,它将制定决策的权力授予那些拥有别人所没有的信息的人。私人信息的所有者只有在拥有其行为剩余索取权的情况下,才能在此环境中受益。从效率角度看,在相对完全的、能够在低成本水平上执行的契约环境中,通过市场向个体分散信息的方式要比通过社群的方式更有效,此外,在不产生协调失灵问题的前提下,出现利益冲突时,用向个体分散的方式解决效果更好。当契约受不完全限制,但社群内部利益冲突不明显,以及社群结构的其他方面适宜私人信息传递,社群内部成员相互监督的情况下,通过社群分散信息的方式比较有效。威廉·奥奇(W. Ouchi)提出,在完全契约和非正式的、以社群为基础的执行都无法奏效以及利益冲突明显的情况下,政府得以存在,现代企业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23](P129-141)托马斯·谢林(T. Schelling)演绎了这一观点:“当缺乏信任和正确的信仰,也没有制裁违约的相关法律规范时……我们只能请求黑社会或是古代专制制度的帮助,才能够顺利地签订契约。”[24](P182)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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