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讲真话”的伦理意蕴

作者:杨竞业  2019-12-09 17:11  新传播    【字号:  

“讲真话”的人有正气,有底气,生和气。“讲真话”是自我肯定和自我尊重的实现方式。“讲真话”的伦理包括促进人格完善的德性伦理、和谐人际交往的文化伦理和繁荣国家事业的民族伦理。人们只有把“讲真话”看做是一种正当权利和合理义务,看做是良心体现、道义行为和不可推卸的发展使命,才能真正破解妨碍人们“讲真话”的伦理困境,创造一个人人敢讲真话、爱讲真话、善讲真话的良好环境。

总之,“讲真话”合乎人际社会健康发展伦理,它是人们实现自我理解、自我肯定和自我尊重的方式,是人的本质的真正的充实与回归。“讲真话”的伦理包括促进人格完善的德性伦理,和谐人际交往的文化伦理和繁荣国家事业的民族伦理。“讲真话”必然否定“讲假话”,以及一切假字当头做假的话。对于“讲假话”的发生机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严肃批判。在批判检视之后,现实的人应当走出“讲真话”所面临的困境,为创造“好生活”讲真话。

三、破解“讲真话”面临的伦理困境

“讲真话”并不难,难的是现实的人在陷入某种伦理困境之中回避问题或转嫁矛盾而讲假话,这样或那样的伦理困境不同程度制约着人们“讲真话”。只有深入剖析并切实破解现实的人“讲真话”面临的伦理困境,才能形成人人敢讲真话、爱讲真话、善讲真话的良好环境。

1.现实的人“讲真话”面临权利和义务的双重胁迫

现实的人是否“讲真话”的问题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是密切相关的。首先,每一个人都是被赋予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存在者。一方面,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即一个人拥有多少项权利,相应就负有多少项义务。另一方面,一个人享有的权利与其应尽的义务是对等的,即人们在享有一定的权利的同时应当去履行一定的义务,人们在履行一定义务的同时也必然分享某项权利。这意味着,在交往实践过程中,人们不能只强调享有自由发言的权利而不承担自觉约束言语的义务,也不能只强调承担遵守言语规范的义务而限制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由此可见,现实的人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涵盖了对他者讲真话和实话这样的诚实要求,一个人即便是在做职份外的事情而发表的讲话也不能以假话误导他者。对此,英国政治哲学家拉兹认为,包括讲话、处事和做人在内的“诚实”,它是“一种与不行骗的义务紧密连结在一起的美德”1。其次,在现实生活世界,“讲真话”既是人的一种正当权利,也是人的一种合理义务。迄今,在人类历史上并没有一种普遍而抽象的法律对人们只能讲真话不能讲假话的问题做出明文规定,但是,无论是在非日常生活领域,还是在日常生活领域,现代文明国家都要求人们面对“事件”反映事实,面对“问题”具象真相。前者如法庭审判,要求证人如实证言,不能做伪证;后者如政策宣传,要求宣传者忠实讲传,不能添油加醋或随意删节。因为“讲真话”是一个人有德性的体现,是人之成为人的重要条件。一个懂得自己的权利并自觉去履行义务的人是一个具有智性和德性的人,但“讲假话”却不是人的正当权利和合理义务,因为“讲假话”是不诚实和自欺欺人的表现,它背离人所应有的诚实品质,亵渎对他者负责的义务,还潜存对他人权益的伤害。如果一个国家及其社会制度允许人们“讲假话”,那么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塑造一个完整的人所应有的“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2就没有学习、研究和提高的必要了。应当说,“讲真话”是人称得上为“人”的重要评价尺度,现实的人应当始源性地把“讲真话”贯通到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行动中去。

2.现实的人“讲真话”受到功利主义和道德主义的双重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是否“讲真话”难免受到追求物质利益的功利主义和安顿精神家园的道德主义的双重影响。首先,现实的人是物质媒介存在。人们的生存活动和发展实践都需要依凭一定的物质媒介,都与一定的物质利益发生多种多样的联系,不但人们的交往行动之所欲是在一定功利意识诱导下形成的,而且人们在交往行动中之所言所语也与一定的利益意识相


1.[英]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孙晓春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01页。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20、35页。

编辑:实习生何露茜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

往期回顾

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BY WWW.S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