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组织到市场秩序:淘宝村的发展与治理(2009~2019)—基于“曹村”的个案
作者:门 豪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宝村是一类依托在地化制造业而形成的电子商务专业村。本文聚焦于当前全国第二位、山东省最大的农村电商集群曹县及其若干淘宝村(113个)。
织动员二者的融洽程度、匹配程度。技术自治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致技术的社会应用,好的商业模式,必定是实现了新技术的社会化,而经由商业化应用及市场动员的效率,亦将达到技术的社会转化之效率的顶峰。这样,技术涉及的复杂商业过程首先会重塑社会认知,并且要进一步改变大众消费习惯。
仅就电商技术的社会化过程而言,商业过程具体涉及两个维度的问题。其一是电子商务的内容,抑或是场景可及的深度,即销售什么品类商品的问题。一般的日用品在开放的市场上交易,从技术上来说,这是可能的也是有意义的,但是另一些东西,像信任、忠诚等却很难实现简单的交易[1]。其二是电子商务的行为主体问题,抑或是区域广度,即产品由谁卖的问题。就第一个问题来说,商品流通品类纵深化,将利于电商模式本身的社会拓展。互联网商务模式几乎可以实现所有商品自由流通,但却受制于地方文化、商业伦理等社会规范,“在网络上能卖什么”将最终决定电商嵌入社会的深度。就第二个问题而言,电商的经营主体,能够映射出互联网商务过程的适用范围。就当前农村电商的发展程度来看,网络商务早已不再局限于城市空间,在交通物流便利性处在弱势的农村地域已初具发展条件,广大农民能够成为网商主体。城乡差异在电商销售领域所必需的物质基础依旧持续存在,但已经限定在了极小的差距中。
根据上述,以淘宝为代表的电商平台逐步下沉到了乡土社会中的市场交易中,以解决商品贸易为线索,遵循了技术自治的交易规则。以山东曹县的淘宝村(以下简称“曹村”)为例,从2009年村民第一单的网上交易始,在电商技术与地方性市场的互动过程中,交易秩序和治理结构发生了很多质的变化。根据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与盈亏制原则,大众会将资本货物的控制权委托给这样一些人,他们知道如何运用资本货物来最好地满足大众需要。消费者让那些为他们服务得最好的企业获利,从而把生产要素的控制权转移到他们手里[2]。实质上,电商为代表的技术自治,遵循的是一种无差化、普遍性的经济交换原则,由技术自治带来的商业过程确实是一种最为广泛和最为深入的社会动员,此一技术的商业应用引致出的社会行动,同原本的地方性商业逻辑存在一定偏差。就这个意义上说,治理结构转型意味着无差化的技术治理及其交易秩序同地方性商业逻辑二者的互构、折衷、磨合与调适。
于宏观上,回首十年淘宝过程,市场交易网络由点及面而不断延展扩大,地方生产性市场和网络交易链条上的各环节均时有无序相伴。秉持“技术自治型市场-地方型商业组织”的二元法和互构论,不难发现,治理结构转型同行动者参与及身份的多重化密不可分。质言之,外部性的市场规则与去人情化的统一制式太过于刚硬,不利于迅速、有效、低成本地组织家户式弹性生产活动,而简单的“乡约”亦无法覆盖线上网络和熟人社会系统互构出的双重结构。因此,治理行动呼之欲出。这不仅是淘宝村针对外来技术而开展的地方性文化自我调适,并且在电子商务的买方市场端,也在同时窥探着农民网商的动向与产品变化,同时,仍需要注意的是,电商巨头及其服务器端则密切注视、并不断地牵制着整座网络交易大厦的细分规则。
这样,小小淘宝村自然而然地伴随着自身规模化、标准化、制度化发展而成为“众矢之的”。淘宝村的诞生是一种复合型产品,现代高技术、家户生产与传统市场相伴交织;国际电商巨头抢夺市场份额,农民变身商户欲图上网分杯羹,大众消费市场需求极其分化,电商涉及的各色主体,均准备大干一场,利用农村电商此一新生的“不定式”为自身带去最大收益。正是根植于这样的商场环境中,互联网商务在发展初期巨头为抢占份额,对商户缺乏应有的监管控制,小商户“各扫门前雪”,持盈利本位并以量取胜,同时电商行业面临法规跟进不及时、网络规范空档期的困境,新技术虽迅速链接了各方并达成了交易,亦赢得了自身的立足之地,但在迅猛发展期其行业背后却几无规则可循、无秩序保障。
[1]肯尼斯·阿罗:《组织的极限》,华夏出版社,2006年,第15页。
[2]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经济科学的最终基础》,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