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委员会的双重属性及其制度优势*

作者:郭文涛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围绕监察委员会的属性,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改革者强调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属性,是政治机关;而学术界认为监察委员会具有法律属性,是国家机关。从“政治/法律”的二分法出发,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双重属性,这决定了监察委员会不仅要遵循政治逻辑即旗帜鲜明地讲政治,还要遵循法律逻辑即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监察委员会的双重属性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有利于突出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监察委员会的政治属性是政治机关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者一直强调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在属性上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 [1]2018年3月,在全国人大开会之前,《人民日报》和《中国纪检监察报》相继刊文强调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所谓政治机关,是指一个公权力组织或机构的第一要求是讲政治,首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直接任务是为维护党的领导、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服务。 [7]鉴于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监察权具有政治属性,监察委也要接受党的领导,甚至各级党委对于重大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核、立案、留置等程序直接行使审批权,因此改革决策者将监察委员会定性为“政治机关”是有一定依据的。 [8]由此不难看出,监察委员会的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监察委员会的政治属性是政治机关。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其出发点、落脚点和基本点是要加强党的领导。 [9]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前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10]这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揭示了这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考量就是加强党的领导。早在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三省市就构建了科学完备的党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集中统一使用措施手段、调配资源力量、进行决策指挥,从决策程序、职能定位、组织形式等方面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全面领导予以制度化、具体化。试点三省市的党委切实加强对纪委、监察委的领导,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的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全过程领导”,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现在反腐败的日常工作中。党委书记定期召开会议,把握政治生态,分析反腐形势,研判问题线索,认真审核把关初核、立案、留置等关键环节,第一时间听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重大案件情况汇报,实现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根据改革试点工作积累的宝贵经验,《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从而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制度化、法律化。监察委员会本质上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作为法治反腐的重要机构,从根本上讲是要接受党的领导,忠诚地对党全面负责。当然,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统一领导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委的领导不是空洞的而是现实的,具体有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等多种形式。党对监察委的领导作用能否充分发挥,最终要通过监察委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进行检验。 [11]在改革后,监察委员会对党委负责,向党委汇报工作,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这有助于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监察委员会将多种反腐败力量拧成“一股绳”,大大加强了反腐败的威力,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构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工作体系。监察委员会通过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及时清除了党和国家肌体内的害群之马和腐败毒瘤,极大地增强了党自我监督和自我净化的能力,使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大大增强,厚植了党的执政基础,使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更加稳固。 [12]成功的实践证明,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才能根除腐败顽疾。这是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属性,是政治机关的首要原因。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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