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委员会的双重属性及其制度优势*

作者:郭文涛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围绕监察委员会的属性,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改革者强调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属性,是政治机关;而学术界认为监察委员会具有法律属性,是国家机关。从“政治/法律”的二分法出发,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双重属性,这决定了监察委员会不仅要遵循政治逻辑即旗帜鲜明地讲政治,还要遵循法律逻辑即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监察委员会的双重属性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有利于突出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四、监察委员会双重属性的逻辑展开

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属性,这决定了监察委员会不仅要遵循政治逻辑即旗帜鲜明地讲政治,还要遵循法律逻辑即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

(一)监察委员会政治属性的逻辑展开

监察委员会的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因此监察委员会作为政治机关,执行的是政治任务,从事的是政治活动,解决的是政治问题。监察委员会在行使监察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政治逻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旗帜鲜明地讲政治,按照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要求,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的政治立场上,用政治眼光来分析解决政治问题。监察委员会既要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还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对公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彻“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6]

其一,《监察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工作原则。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教训和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这一方针贯彻落实到国家监察工作中,就是要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工作原则。腐败问题是一个突出的政治问题,反腐败斗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要夺取反腐败斗争的伟大胜利,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治目的,就必然要求将“四种形态”运用到国家监察工作中,这本身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和明确要求。正如毛泽东所言,“政治就是把支持我们的人搞得多多的,把反对我们的人搞得少少的”。

其二,《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监察委员会三项职责的排序表明了,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首要职责,是实现中国腐败治理根本转型的第一生产力。这主要体现在,监察委员会按照《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秉公用权,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被滥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37]监察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要旗帜鲜明地讲政治,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的政治立场上,全面分析政治生态整体情况,用政治眼光来解决腐败问题,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其三,《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为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党对全国人民庄严承诺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呈现出压倒性态势,但形势依旧十分严峻复杂。为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就必须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监察委员会,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监察法》第十五条关于监察对象与范围的规定,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伟大政治工程向纵深发展。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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