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委员会的双重属性及其制度优势*

作者:郭文涛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围绕监察委员会的属性,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改革者强调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属性,是政治机关;而学术界认为监察委员会具有法律属性,是国家机关。从“政治/法律”的二分法出发,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双重属性,这决定了监察委员会不仅要遵循政治逻辑即旗帜鲜明地讲政治,还要遵循法律逻辑即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监察委员会的双重属性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有利于突出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三)监察委员会行使的监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

国家监察权的属性是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制度的核心性、本源性问题,它不仅涉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取向和方法路径,也涉及监察委员会的属性定位和职权架构。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适应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政权体制,所以能够解决西方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其要么属于立法权,要么属于行政权,要么属于司法权。但中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民主集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权体制,与西方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权体制有着本质性差异,所以“三权分立”学说不能作为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国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能够解决中国监察权的属性定位。按照“国家权能”的划分原则,监察委员会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权和司法权两种权力的简单混合,而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独立的国家权力,是与行政权、司法权平行并列的国家权力,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履行反腐败职责的专责性国家权力。 [34]前文提到,监察委员会行使的监察权具有政治属性,但是监察权在国家法律层面仍旧是一种国家权力,这决定了行使监察权的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属性是国家机关。

监察权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原有的多种反腐败权力进行重组后,出现的一种新型国家权力,是集中统一履行反腐败职责的专责性权力。在改革前,国家机构层面的反腐败力量主要有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部门。在这种反腐败权力配置格局下,国家机构层面的反腐败权力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部门整合起来,组建监察委员会,集中统一行使反腐败权力—监察权。虽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反腐败权力的归属、性质、地位和行使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监察权作为反腐败权力仍旧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没有超出国家权力的法律框架。 [35]监察委员会行使的监察权,是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的一种特殊国家权力。按照《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行使的监察权主要包括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三种。在行使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三种职权时,监察委员会与监察对象之间形成了监督与被监督、调查与被调查、处置与被处置的法律关系。这种监察法律关系不是平等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支配关系,是不以任何一方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关系,即监察委员会必须对监察对象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而监察对象必须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和处置。监察权的这一特点使得国家监察与舆论监督、公民监督、社团监督等社会监督明显区分开来。社会监督因为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显得“刚性不足”,而国家监察因为有国家强制力的加持而显得“权威高效”。国家监察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监督方式。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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