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理由与方法*

作者:颜运秋  2021-10-26 19:24  新传播    【字号: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识别与界定是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及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先决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涉及到诉讼法和实体法诸多方面。从我国立法和实践来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总的方向是不断地扩大,但是,现有立法的规定与其说是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倒不如说是公益诉讼案件领域。然而,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层面分析,现有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还是过于狭窄,而且,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不统一。消费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在扩大与限缩之间摇摆。这些问题严重束缚了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为了便于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开展公益诉讼,非常有必要及时反思我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现有局限,分析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理由,探讨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方法。通过比较不同立法模式,发现列举肯定加“等”外概括的立法模式不合理,应当采取概括肯定加列举否定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首先通过原则性概括方式对案件范围作出一般性规定,然后以否定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列举,对于不予受理的具体事项不得以等外的形式任意扩大解释,只要不在不予受理的具体列举的其他公益案件,就当然属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四、结论

60年前在美国兴起的公益诉讼,最初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和公共资金保护领域,后来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并逐渐扩展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从我国现有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对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范围与领域依然过于狭窄,导致很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游离于司法之外。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权的话,司法机关一般是不能做扩大解释,这种做法是无可厚非的;立法者基于公益诉讼实践经验和司法能力的不足,或者基于其他更深原因的考虑,不敢大规模拓展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其实,单纯依靠修改哪一部程序法或者实体法都是无法一蹴而就解决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问题的。我国的公益诉讼立法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开始并首先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而修改行政诉讼法再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种立法路径的选择其实是迂回的选择。其实,在民事领域,几乎不存在直接的公益诉讼案件,而且过于强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过于强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做法,必然会造成对私权的过度干涉,也容易导致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民事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混同。政府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第一责任主体。所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才是对人民正确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力,有效保护公益的最为有力的、最后的司法保障。立法的重点应当是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规范和约束公益行政行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公益诉讼理论研究的智慧结晶,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公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问题,有利于有效监督行政权的合理行使,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正确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科学合理界定公共利益、采用正确的公益案件立法模式、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和确立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是拓展我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基本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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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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