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理由与方法*

作者:颜运秋  2021-10-26 19:24  新传播    【字号: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识别与界定是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及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先决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涉及到诉讼法和实体法诸多方面。从我国立法和实践来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总的方向是不断地扩大,但是,现有立法的规定与其说是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倒不如说是公益诉讼案件领域。然而,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层面分析,现有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还是过于狭窄,而且,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不统一。消费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在扩大与限缩之间摇摆。这些问题严重束缚了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为了便于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开展公益诉讼,非常有必要及时反思我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现有局限,分析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理由,探讨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方法。通过比较不同立法模式,发现列举肯定加“等”外概括的立法模式不合理,应当采取概括肯定加列举否定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首先通过原则性概括方式对案件范围作出一般性规定,然后以否定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列举,对于不予受理的具体事项不得以等外的形式任意扩大解释,只要不在不予受理的具体列举的其他公益案件,就当然属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二、拓展我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理由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在美国、英国、日本、印度、韩国、东南亚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出现了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主要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与性别歧视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等各领域, [5]对我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学者早就意识到,由于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成熟,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市场经济秩序不健全,行政垄断非常典型,生态环境破坏现象层出不穷,城市规划混乱,社会福利公益案件频发等等情况的出现,必然导致公益违法事件或者案件的增多。但是,实际上这些带有明显公益性的事件或者案件不可能都纳入到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6]这种判断在当时也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那时我国没有确立公益诉讼制度,这些明显带有公益性的事件或者案件无法找到对接的司法程序。但是时至今日,如果我们还停留在那个时代的观念里,是不合时宜的。当然我们有必要说明这些明显带有公益性的事件或者案件纳入和不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理由。有学者建议,借鉴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先在选举、环保、国有资产保护、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等矛盾比较突出的领域中开展公益诉讼。 [7]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关注公益的司法救济,不允许将私益争议转化为公益诉讼,除非个人利益包含在公共利益范围内。 [8]有学者认为,婚姻、收养、禁治产等案件事涉公序良俗,且绝大部分都存在现实的私权主体,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不宜过度干涉社会公众的私生活。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但是,理由是什么?语焉不详。笔者认为,贫困、种族歧视、妇女堕胎、禁治产、英烈保护、违反亲属法以及弱势人群保护等,虽然在国外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但是在我国不典型,所以,至少现阶段不应当是公益诉讼关注的重点。《英烈保护法》和司法实践试图将英烈保护规定为第五类或者第五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是在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方面做出的努力。但是,笔者认为,英烈保护属于公益诉讼案件其实还是有些勉强,因为英烈毕竟也是特定的个体,其利益是特定的,至于保护英烈是为了保护人民对英烈的敬佩之情,其实已经是一种间接折射的利益,并不是英烈利益本身。在理论界,普遍认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但是对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理由,认识还不深刻。在确定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时,微观而言,应当考虑诉讼的目的、原告的诉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客体即被诉行为的种类、检察官和法官在办理案件时的能力等;宏观而言,应当结合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法治建设步伐,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合理边界等诸多因素,将当前典型的公益受损案件类型化后规定在相关的法律之中,有效指导检察院和法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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