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理由与方法*

作者:颜运秋  2021-10-26 19:24  新传播    【字号: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识别与界定是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及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先决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涉及到诉讼法和实体法诸多方面。从我国立法和实践来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总的方向是不断地扩大,但是,现有立法的规定与其说是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倒不如说是公益诉讼案件领域。然而,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层面分析,现有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还是过于狭窄,而且,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不统一。消费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在扩大与限缩之间摇摆。这些问题严重束缚了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为了便于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开展公益诉讼,非常有必要及时反思我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现有局限,分析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理由,探讨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方法。通过比较不同立法模式,发现列举肯定加“等”外概括的立法模式不合理,应当采取概括肯定加列举否定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首先通过原则性概括方式对案件范围作出一般性规定,然后以否定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列举,对于不予受理的具体事项不得以等外的形式任意扩大解释,只要不在不予受理的具体列举的其他公益案件,就当然属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第三,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运动式治理现象在中国国家运行中相对突出,引起了学者和媒介的广泛注意和讨论。在当代社会,运动型治理机制本身面临深刻危机,有偏离法治轨道的嫌疑和迹象。首先,运动型治理机制引发了一系列危机,使得常规与运动作为双重治理机制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不清,严重限制了组织效率。其次,运动型治理机制与法理权威形成紧张摩擦碰撞。 [14]建立法治国家是执政党多年来提出的目标和制度建设方向。公益诉讼是避免和减少运动式治理现象的有效方式,确保政府在法治的轨道上管理国家和社会。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公益诉讼的先决问题,是制度设计的初始条件和基础,是公益诉讼进程得以顺利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能够为公益诉讼提供明确指引,促使其整合有限办案资源,有针对性地提起诉讼,使程序具有可操作性。应对疫情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无论从“量”的利益,还是“质”的利益去衡量,都应将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体现了公益诉讼在应对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中的探索。但是,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并非只有疫情,疫情也并非只有野生动物可以造成,每一场应对都是各职能领域甚至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是落实党中央“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求,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的有益之举。 [15]

第四,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公益诉讼理论研究的智慧结晶。公益诉讼学理研究者所主张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比立法上所确立的公益诉讼案件领域要广泛得多。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有害市场竞争的行为,对社会公益造成损害,特别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亦可认为系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所以,应当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竞争公益诉讼制度和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 [16](P344 -357)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滥用、格式条款、就业歧视、劳动基准、集体合同、社会保障标准、证券市场监管、税收、金融等领域都普遍存在公益违法的情形,这些领域发生的案件很多可以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 [16](P304 -41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针对不特定人或者事反复适用、不断发生法律效力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它更可能侵害公益。可见,无论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自身要求还是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需要,都应当要突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受案范围仅仅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尽快将抽象行政行为(至少是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7]此外,比如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是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我国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与人民沟通的基础,对其进行制度上的规定有利于政府行政的透明化,从而为法治政府的建设做出必要准备。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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