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在逻辑及其制度完善*——兼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作者:周晨 方翔 2021-10-26 19:24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受计划经济体制转轨的影响,预防和制止行政性垄断、减少法规政策的不公平导向,成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内容。具有事前预防和控制行政性垄断功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不仅有目标上的一致性,在具体的制度实践和评价标准中也存在交互性与契合性,因而成为我国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实现路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仍然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一是自我审查模式的成效不彰,存在流于形式、能力不足的问题;二是缺失制度约束与激励机制,致使审查主体的积极性不高。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采用“自我初步审查——第三方深度评估”模式,理顺自我审查与第三方评估的关系。同时,可探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机制,这既是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审查积极性的有益举措。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估的总指标可分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三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可细化形成9个一级指标、28个二级指标,进而形成一套体系完备、内容完整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价机制。
(二)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为了有效克服审查主体审查积极性不高、缺乏中立客观的立场,还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评估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在我国,政府内部的指标考核具有很强的行为导向性,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可以有效化解因内部动力的缺失致使审查机关不愿审查或仅进行形式审查的关键原因。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并探索将其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或营商环境评价等考核体系中,有助于落实内部责任追究并完善奖励机制,是激励审查机关推进审查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进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
探索构建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指标体系,需要以量化形式对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出全面、系统的客观评估,对制度实施水平进行管控,检测和反馈。 [33]在制定工作评估指标时,应明确具体的考核要素和标准,提高考核规则的透明度,从而发挥其指向性作用。本文以《意见》 《实施细则》《指南》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为依据,充分借鉴现有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法治评价指标体系,将相关制度性要求转化为评价指标,并细化形成具体的评价标准,使其贴合实际,具备客观性、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估的总指标分为3个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在此基础上,细化形成9个一级指标、28个二级指标,进而形成一套体系完备、内容完整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价机制(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