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的他者”到“绝对的他者”: 再论老子的“他者”概念与“自—他”关系

作者:单虹泽  2022-04-27 15:52  新传播    【字号:  

“他者”是与“自我”相对的哲学概念,指的是绝对外在于或先于存在的东西。在西方哲学史上,“他者”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回应近代主体性哲学引发的主客二元论困境。从康德到列维纳斯,“他者”被诠释为与主体展开日常交往的他人和超绝的精神实存。这两种“他者”概念被分别定义为“一般的他者”和“绝对的他者”,具有异己性、超越性、能动性等哲学特质。对于中国哲学而言,其虽然没有以主客二分为特征的认识论哲学传统,却在伦理学与天道观中展现了“他者”意识,并将对自我存在价值的考察延伸到“自—他”关系之中。老子哲学同样包含了“一般的他者”与“绝对的他者”的概念,它们分别表现为在日常经验世界中和自我进行交往活动的“他人”与超越一切经验存在并作为世界本原和基础的“道”。通过对“他者”的论说,老子强调了保持个体之间互不干涉的距离意识及自我与“道”合一的宇宙意识。从“自然”视角出发,老子揭示了两种“自—他”关系:一是自我与他人互不干涉以保持个体本然的生存状态;二是自我与“道”融合为一,实现个体精神的超越,其本质上是对自然的复归与顺应。透过这两种“自—他”关系及其统一性,老子进一步说明个体丰富内在价值和万物合乎自然、多元共生的必要性。


这一进路,其实就意味着人性从偏离自然走向复归自然。第二,自我顺应自然。老子认为,最好的生活状态就是依照自然规律而行,避免一切有意的造作。顺应自然就是将个人的生活价值准则与天地的存在情状相统一,“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不为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老子》2章)。在现实层面,个体展现出顺应自然的不同实践形式,君主体现在无为而治,平民则体现在以清净自守,以卑弱自处,使自己原本于道的德性得到本然的充分呈现。[23](P27)这两个面向都揭示了个体由有限趋于无限的可能性,因此老子的第二种“自—他”关系是对存在的统一性与个体性的双重确认。

在老子哲学中,上述两种“自—他”关系交织在一起,使自我与他人成为循道而行、独立自存的个体。有学者指出,尽管中国传统哲学不乏对“他者”的关注,但“他者”的“异己性”层面终究没有被敞开。[24]这种看法似乎没有注意到老子哲学对“自—他”关系的规定。在老子那里,人应与道合一,保持本真的生存状态,同时作为独立个体的自我与他人又互不干涉且保持距离。在老子哲学的语境下,自我具有超越自然存在并与道合一的潜质,成为“圣人”,“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老子》5章)。老子言论多为统治者设,统治者与“他者”的关系即反映出上述理论特征。一方面,统治者遵循大道,效法天地,这符合第二种“自—他”关系即顺应自然;另一方面,统治者应限制自身,不干涉、侵害民众,使之安然度日,这符合第一种“自—他”关系即保持本然的生存状态。若能如此,统治者就达到了老子所谓“圣人”的高度。从逻辑上看,第二种“自—他”关系可以说是第一种“自—他”关系的前提:只有个体真正合乎自然地生存,才能意识到自我和他人之间应留存空间,互不干涉。总之,老子认为个体最好的生活方式就是依照自然法则独守其身,既不干涉他人,也避免受到他人影响。

群己关系是先秦思想中的重要论题,较之儒墨在“自—他”关系中的“仁爱”“兼爱”,老子强调自我与他人之间互不干涉以保持个体独立性的立场,可谓独树一帜。在儒墨看来,个体是“成己”的出发点,但实现自我与同他人的交往互动并不矛盾。尤其是在儒家那里,“成己”的过程一定伴随着“成物”与“成人”。儒家希望个体能够以积极的姿态与他人建立一种和谐的公共关系。老子则认为,建立这种公共关系依赖于自我与他人的密切交往,其必然会形成一套以仁义礼法为价值内涵的伦理规范与制度规范,而这是悖于人的自然本性的。由此,老子提出,良好的“自—他”关系是个体顺应自然却不徇于物、不交于人。从这个角度看,儒家那套宗法社会制度已经逸出了道家以自然为基础的“自—他”关系,而无益于丰富个体的内在精神世界。老子对“自—他”关系的理解也反映在庄子哲学那里,后者将仁义道德视为“骈拇枝指”,并主张复归于泯除礼法制度的自然生存状态。可以看到,老子虽然标举“不自是”“不自我”的立场,承认了他者的价值,却使“自—他”关系在实践中发展为极端化的个人主义,并在政治制度设计层面通向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形成先秦道家对个体的本然性理解框架。

编辑:郑令婉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

往期回顾

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BY WWW.S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