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的他者”到“绝对的他者”: 再论老子的“他者”概念与“自—他”关系

作者:单虹泽  2022-04-27 15:52  新传播    【字号:  

“他者”是与“自我”相对的哲学概念,指的是绝对外在于或先于存在的东西。在西方哲学史上,“他者”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回应近代主体性哲学引发的主客二元论困境。从康德到列维纳斯,“他者”被诠释为与主体展开日常交往的他人和超绝的精神实存。这两种“他者”概念被分别定义为“一般的他者”和“绝对的他者”,具有异己性、超越性、能动性等哲学特质。对于中国哲学而言,其虽然没有以主客二分为特征的认识论哲学传统,却在伦理学与天道观中展现了“他者”意识,并将对自我存在价值的考察延伸到“自—他”关系之中。老子哲学同样包含了“一般的他者”与“绝对的他者”的概念,它们分别表现为在日常经验世界中和自我进行交往活动的“他人”与超越一切经验存在并作为世界本原和基础的“道”。通过对“他者”的论说,老子强调了保持个体之间互不干涉的距离意识及自我与“道”合一的宇宙意识。从“自然”视角出发,老子揭示了两种“自—他”关系:一是自我与他人互不干涉以保持个体本然的生存状态;二是自我与“道”融合为一,实现个体精神的超越,其本质上是对自然的复归与顺应。透过这两种“自—他”关系及其统一性,老子进一步说明个体丰富内在价值和万物合乎自然、多元共生的必要性。


老子哲学中的第一种“自—他”关系涉及自我与他人,其表现为双方的对立。在老子看来,个体的价值在于其通过保身全生,凸显生命的独特性。欲达到此目的,就必须以卑弱、隔绝自处,不与人争,“故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是以侯王自称孤、寡、不穀”(《老子》39章)。老子认为,人生存的最佳状态应像水一样柔弱、卑下,处于众人所恶之地,“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老子》8章)。惟其如此,乃能“微妙玄通,深不可识”(《老子》15章)。然而,这种保身全生的态度固然能完善个体性命,却不免疏略了个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较之儒家强调自我对他人的伦理责任,老子更倾向于视仁义等宰制自然人性的伦理法则为大道废弛后的衍生物,“大道废,有仁义”(《老子》18章),因而主张“搥提仁义,绝灭礼学”(《法言·问道》)。《庄子》也曾借老子之口指出仁义悖离大道且“乱人之性”(《天道》)。对老子来说,仁义本质上就是从宗法社会内部产生的伦理价值,其反映在各种礼教名目之上,因而是违背自然的。基于仁义道德而展开交往的人也容易将自我与他人约束在礼教名目的桎梏中,以致互为干涉,使二者都不得自由。依此逻辑,老子哲学中的第一种“自—他”关系就是自我和他人弃绝仁义,走向彼此疏离的生存状态。因此,老子对仁义的拒斥其实就是将“自—他”关系还原到“前伦理”的本然生存状态,其否定了建构公共社会的合理性,将对适性逍遥的追求寓于个体内在精神的自我超越之中。

老子哲学中的第二种“自—他”关系是自我与道的关系,其表现为双方的合一。在中国哲学中,道既被领会为宇宙的法则,又被理解为存在的方式。从宇宙的法则上看,道基于自在的性质更多地体现了对象性的规定;从存在方式上看,道无疑又与“存在者”(人)相联系,其不仅涉及对象如何存在,更关联着人在道的视域下如何存在,而后者更多展现了人与道在超验之维的统一。历史地看,中国哲学很早就具备了人与天道合一的超越意识。老子哲学的核心观念,就是人与道的统一。道作为世界的统一性规定,既包含了超越经验事物的意向,也向主体敞开自身。人与道的合一,意味着主体扬弃自身的有限性和相对性,通过对自身生存状态的转化,进入到无限与绝对之境。这种“自—他”关系就是自我与“绝对的他者”的合一。冯友兰说:“在天地境界中底人的最高底造诣是,不但觉解其是大全的一部分,而并且自同于大全。”[22](P569)这里“同于大全”的“天地境界”就是自我与道合一的境界。这种合一又包含了两个面向。第一,自我复归自然。在老子看来,人必然要学习并理解很多经验知识,由此形成常识与习俗来指导生活实践。然而,有些常识和习俗未必是有益的,所以需要以“损”的方法予以消除,“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老子》48章)。“无为”区别于“有为”,与自然相应,“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64章)。通过“损”的方法,个体逐渐消除不良的成见、欲望等,将精神境界提升至道的高度。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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