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体系研究— “伦理+法治”的分析框架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四)日本—以数据为基础构建反欺凌专门立法体系
日本校园欺凌治理首要特色在于基础性工作—数据统计系统发达。 [24]早在20世纪70年代,校园欺凌事件“有所抬头”时即引起了文部科学省的相当重视,其中为了清晰地再现校园欺凌的第一现场,政府强化了校园欺凌一线资料的搜集、调查和统计工作,如此能真实地反映校园欺凌的实际情况,促进学校、家长和师生之间的真诚沟通与交流,很大程度满足了当事人的知情
权和阅卷权,更有利于欺凌数据适时动态更新以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举措。1985年,日本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公示了上一年度的“校园霸凌”的调查分析数据,此后这一举措成为政府年度工作常态。该数据由学校、地方团体、教育机关、各省部等地方组织机构依层级上报,形成统一的文字分析材料,由政府主管部门公示于国家机关或地方教育机关、学校或其他公益组织、社会团体中,方便个体或集体、媒体或学者等多元主体免费查阅。同时设置情报核实与虚假情报惩处机制,保障数据的真实与权威性。有学者总结日本数据统计工作成功之处共有8点,其“保证了日本此项统计工作为其有效治理校园欺凌提供了可靠资料和坚实基础,是有效防治校园欺凌的最基础性工作。”[25]
除此之外,日本政府明确树立反校园欺凌理念,以“校园霸凌”的分析数据为支撑构建起综合性的校园欺凌治理法治体系。就专门立法体系而言,《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是基础性立法,还包括《学校教育法》《儿童福利法》《教育基本法》等关涉校园欺凌的配套法律法规。而在惩罚层面,日本《刑法》直接对接《少年法》《少年审判法》中的相关规定,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日本特别刑事司法制度,针对14岁以下的青少年欺凌构成犯罪的行为制定与成年人不同的处罚机制。根据刑法原理,犯罪构成一般包括三层:违法性、该当性、有责性。青少年犯罪从违法性与该当性要件上看并无差别,只是在有责性上存在内容上的差异。日本在原则上确立了欺凌行为属于“犯罪”范畴,使得年龄不再成为刑事司法介入的唯一要素。“从而使得作为后置法、保障法的刑事法发挥重要的威慑、惩戒作用,并与行政、教育等前置法合力协作,形成更具体系性、协调性和衔接性的综合保护、教育、预防与惩戒的立法与司法体系。”[25]而在综合性的校园欺凌治理法治体系方面,其最大的优点是以《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为治理体系的基点和核心、以散落的反校园欺凌法律法规为支撑架构,透过基本法和其他法的联动配合、动态分工,为“校园霸凌”的解决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26]正是日本反校园欺凌的成功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