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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体系研究— “伦理+法治”的分析框架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第三,学校(教育机关)、家长、学生、社会的“四位一体”的主体协同治理。协同治理强调校园欺凌防治的情景与场域。学校是协调治理的主阵地,美、日包括我国台湾地区都确立了学校的主导价值。如借鉴“德日法”的我国台湾地区,建立了以学校“反校园霸凌应急小组”为协调平台的“‘早期发现—评估确认—及时处理—追踪辅导’四步走策略,并明确了具体个人的应急处理步骤,成功地构建了应对校园欺凌的治理体系。”[30]而学校主导作用的另一面是确立了其严格责任,包括教师在内的教职工都明确了追责机制。事实上,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4条也明确了对教职员工失职的惩戒措施,必须进行合理解释与有效整合。在家长层面,英国的“零容忍计划”、日本的“反欺凌专项立法”就包括家长的补位与连带责任。例如在英国,学生因欺凌行为而导致停学或两次以上停课时, LEA(地方教育当局)可以向家长提起连带之诉,并发出家长“教养令”,要求家长陪同并及时开导教育子女。 [34]

我国近年来中学教育的“家校联动”计划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此项要求,但并就此未获得立法上的约束力,而如何建立有效的家庭教育制度有待进一步研讨。就学生个人而言,一方面针对霸凌者应制定必要的惩罚机制,比如通过适用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35]对不满14岁的青少年进行特殊惩罚。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受害者的引导,除基本的学校教育、信息反应、心理咨询等校园辅助机制,同辈群体社会支持机制十分必要。社会支持的施动主体网络应是一个多层次系统,具体而言包括了国家支持子系统、群体支持子系统和个体支持子系统。 [36]对青少年的社会支持可以有直接与间接两种形式,直接的帮助包括对青少年本人进行心理疏导、身体保护以及提供信息咨询与技术培训等措施,间接的帮助包括对青少年的家庭进行帮助、为青少年的家长提供教育与咨询服务。最后,校园欺凌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其治理必须镶嵌进整个社会的网络中。英、美等国反校园欺凌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十分发达,如美国的校园欺凌公益网,英国的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NSPCC)、欺凌干预组织(BIG)、戴安娜奖、儿童港湾等,[37]其专业能力十分突出,是政府、学校官方机关反校园欺凌的重要辅助力量。

综上所述,构建好以官方为主导,非官方为辅助的协作模式,明确官方有关部门的权力与职责并落实好责任承担机制,加强对非官方的民间团体的指导、鼓励、支持,优化官方与非官方之间的信息资源分享平台,达到从国家到地方,从社区到学校、家庭的多元一体协调合作机制是校园欺凌治理的终极方向。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