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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体系研究— “伦理+法治”的分析框架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一、逻辑起点:狭义校园欺凌概念的界定

据腾讯网的调查数据显示,校园欺凌具有“排挤、造谣被识别度低,老师欺凌易被忽视”“欺凌频繁发生在初中,多在厕所等隐秘场合”“欺凌者对其行为认知低,偶尔几次不算欺凌”等特点。 [5]这些特点显示何为校园欺凌是模糊的。因此,概念界定成为考察这一事物的逻辑起点。

(一)学理与正式名称的分野与统一

校园欺凌是一个舶来品。早在20世纪70年代,一些欧洲国家即展开了校园欺凌问题研究。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与公立高校由消极转向积极,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反校园欺凌干预。即时, bullying一词流行起来,其字面涵义为“恃强欺弱的行为”,我国台湾地区音译为“霸凌”。

然而在大陆地区法律和政府的规范文件中,此类学理名称并未被采纳。以2016年《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为分界可分为“事故”与“校园欺凌”两类正式称谓。但是“事故”的“客观性”与“校园欺凌”的“主观性”存在明显的逻辑断裂,而这实际是国家机关对“校园欺凌”概念的理解误差或因本身概念界定不清而刻意回避所致。2016年4月政府规范性文件首次使用“校园欺凌”概念,意义重大,有利于统一目前学理与官方的概念分野,促进学术界、立法与执法部门对本概念认识从“割据”走向“统一”。因此,学理上有必要抛弃台湾地区“霸凌”的一贯用法,统一为“欺凌”称谓。

(二)相近概念和狭义“欺凌”的厘定

确定校园欺凌的统一称谓后必须对其内涵外延进行界定,而相近概念的对比区分是界定的优选方式之一。实际在2016年未单独分离出来之前,“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是最容易被混用的“概念对”,昭示两者之间的联系密切。挪威伯根大学心理系教授奥维斯(Dan Olweus)曾对“欺凌”和“暴力”行为做过对比研究,发现“欺凌行为”与“暴力行为”至少在11项指标上存在差异,包括:“行为者身份、受害者对象、加害原因、时间、目的、形态、意图、方式、双方关系、加害者情绪反应和组织作用”。[6](P12-13)同样国内有学者认为“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至少存在4点明显区分:“首先,前者涉及的范围大于后者,包括校外人员针对校内师生人身财产及学校财产进行的暴力行为;其次,后者在行为上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特征,而后者不一定具备;再者,精神上的欺辱,如起绰号、孤立等行为属于校园欺凌;最后,校园欺凌的受害人只能是在校学生”。[7](P44)因此两者本质上属于两种“相距甚远”的危害校园秩序行为,这进一步界定出“狭义”校园欺凌的概念,是理论探究的前提。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