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体系研究— “伦理+法治”的分析框架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谈及交往行为理论难以绕开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领袖人物:哈贝马斯。其交往理论从主体间性视角出发,努力建构交往行为的合理化理论。简言之,包括选择最佳的语言进行商谈、承认和重视共同的道德规范、维持和促进生活世界的“善”。[11]选择最佳的语言是强调商谈的有效性,而有效性的根本前提是营造一种良好的沟通氛围和形成互通的过程,言语和行为均能成为交往的调整工具。校园欺凌事件中,不论是肢体上的暴力行为,还是起绰号、怒骂、恐吓甚至发动集体进行“孤立”等言语或精神上的打击都是对有效沟通的挫败。承认和重视共同的道德规范目的是使沟通双方遵守基本的生活准则。显然,权力“下端”的受欺凌者无法基于平等地位关系而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剥夺了基本的发言权。因此也无法参与到学生间真诚沟通协助而形成的校园文化共识与建设当中,获得提升自我的资源和空间。
从形式上看,校园学生交往行为的合理化有三种具体的方式:分享、对话与理解。 [12](P24)分享是信任的前提。每一个体都环绕着独特的主体“光环”,经历的差异必然带来个体认识和思维存在的不同,平等、自由与开放的双向沟通有利于让对方理解与尊重自身发展过程中差异与特色,如此能实现彼此间的接纳、信任与心灵互动。对话是思想碰撞与人格“交换”的过程。在平等与互相接纳基础上的真诚对话与心灵沟通能碰撞出知识的火花,是思想上重塑个人主体性与青少年成长的重要途径。利用不同的个体生活背景与经历的差异也能实现学生之间的人格影响与“交换”。当然在分享、对话过程中,理解的实现即是相互尊重与协作,就学业目标达成默契,共同进步,实现教育育人的终极目的。
在2017年初的“6·24延庆二中校园欺凌事件”中,被欺凌女学生由于生活经历差异导致身份并未被班级中同组的学生认同,一方面不善交际的女学生遭遇交往行为的“失败”,另一方面未能遵循合理交往规则的“欺凌团队”则是交往行为的“越轨”。因此促进交往式新型校园学生关系的重构是伦理学所需着力的地方,但交往行为理论必须置于校园情境之下,而这个情景的良好营造必须依赖于已被普世经验所认可的治理手段: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