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易调整援助立法:路径选择与方案设计*

作者:张 建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应对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时所构建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旨在推进自由贸易、增加整体社会福利的同时,补偿因国际竞争、产业升级及生产转移对部分国内产业、工人、农民所造成的贸易损失,缓和社会对自由贸易的反对。


自由化所遭受的利益损失,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降低或避免受损者因对外贸易所遭受的失业风险、抵消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因竞争劣势产生的不利影响[1]。除美国外,欧盟、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引入了TAA立法。该制度基于帕累托最优的原理,对国际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受损的主体提供了有效的补偿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7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本着法治“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率先制定并颁布了《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以期形成可供复制和推广的经验,为在全国范围内颁行普遍性的TAA立法提供参照。目前,国内有关商务部门正主持起草中国的贸易调整援助立法草案,在这一背景下,有必要厘定TAA制度的理论基础、明确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选择适当的路径与模式,从而澄清国内立法的整体思路。同时,立足中国国情,有条件地借鉴域外的成熟立法,分别针对受援助的对象、援助条件、申请程序、具体援助措施等细节问题提出制度设计的思考,具有现实意义。

 

一、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现实考虑

(一)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国际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是全球化时代国家间经贸关系发展的总体趋势,其不仅体现为各国的关税减让,还包括取消各类非关税贸易壁垒。自由贸易为各国的出口产业拓宽了海外市场,使得各类生产要素得以跨国、跨地区自由流动,获致生产效率的最大化。然而,自由贸易却并非完美无缺,当进出口贸易的限制完全放宽之后,必将对某些国内产业或国内企业带来源自出口国的市场竞争,从而造成冲击,严重者甚至导致部分企业破产倒闭、工人下岗失业、产业凋敝萎缩。实践中,在应对进口竞争所引发的产业损害时,存在三类主要的救济机制:其一,重启贸易保护主义的“盾牌”,通过各种关税或非关税贸易壁垒将进口拦截在外;其二,对国内受到竞争损害或贸易冲击的企业予以指导,运用各种可行的激励或援助途径促使产业升级、调整并优化企业结构、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此即贸易调整援助;其三,综合运用上述两类不同的救济,将法律制度的“组合拳”予以并用,从不同角度发挥集聚效用[2]

鉴于自由贸易可能带来消极影响,各国通过确立上述综合型的制度工具维护进口国的产业安全,在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收益与针对特定产业进行的调整之间寻求平衡,已经成为自由贸易时代不容忽视的议题,而这恰恰为公平贸易的理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3]。所谓公平贸易,萌芽于19世纪80年代,这一理念为克服贸易保护主义和自由贸易主义的极端化提供了折中方案。有些学者认为,美国提出公平贸易的背景是为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这一初衷表明其试图以公平贸易为借口实施贸易保护[4]。但客观来看,公平贸易理念确有可取之处:首先,公平贸易对国际贸易各方提出了公平竞争的要求,同时契合了市场经济规律和竞争保障法的目标;其次,公平贸易政策规范了政府干预自由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免受竞争威胁的限度和条件,有益于国际贸易环境的健康化、良性化。

(二)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现实考虑


[1]陈利强:《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14页。

 

[2]陈利强、屠新泉:《WTO体制下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合法性探析》,《国际经贸探索》,2011年第2期。

 

[3]Richard S. Gottlieb, Debra P. Steger, Darrel H. Pearson,“Current and Possible Future International Rules Relating to Trade Adjustment Policies—Subsidies, Safeguards, 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 A View From Canada”, Canada-United States Law Journal , 1988(2).

 

[4]何宪民:《WTO体制下贸易救济实施与中国的应对策略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21页。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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