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金融消费者平等权利保护研究

作者:黄健傑  2020-09-02 10:37  新传播    【字号:  

大数据时代的高速发展催生了新型的金融风险。

[摘 要] 大数据时代的高速发展催生了新型的金融风险。由于金融市场数据信息的不对称、算法的不公正等,使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平等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如完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及“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对金融监管者进行有效、实时的再监管,并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智能化的动态监管体系以及试验性的“沙盒监管模式”。唯有革新与完善监管方式、监管体系等,将金融监管者的权力囚禁在“牢笼”内,使巨头企业、监管者和市场主体处于平等、共商的地位,方能彰显法律的平等价值。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监管方式 金融消费者 平等权利 

[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3575(2019)05-0136-09

 

 

在大数据时代,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广泛被应用于金融领域,比如,无人银行、智能化的证券交易设备等随处可见[1]然而这些高新科技的兴起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数据信息不对称,给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使金融消费者的平等法律权利更难以得到保护。霍肯在1992年提出,经济法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是因为技术是制度的,技术本身不能离开制度而存在,因为技术更是经济的、商业的、市场的。技术能为制度驾驭,就成为经济法驾驭技术

的契机。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也是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金融监管者平等对话的基石。


[1]参见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 》,《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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