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金融消费者平等权利保护研究

作者:黄健傑  2020-09-02 10:37  新传播    【字号:  

大数据时代的高速发展催生了新型的金融风险。


都应对其接触到的秘密信息附有保密的义务,一旦违反了保密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我国香港、澳门地区也建立了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专门机构,并对其金融监管信息的公开流程做了相关规定。香港个人私隐专员公署应当通过年报的形式将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相关工作予以公开[2],以充分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可视化、透明化。发达国家、发达地区相较于我国更能对金融消费者的平等权利提供有效保护。

(三)现行金融监管的“漏洞”

在大数据时代,不少金融监管企业是否应该受到监管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是什么?往往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此外,监管推诿等问题也很严重,监管者未能较好地履职,也是金融消费者平等法律权利难以得到较好保护的重要因素。

1. 监管者之有限理性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金融监管者的有限理性催生了现行金融监管的“漏洞”。个体权利在大型社会组织、公权力面前是渺小的,个体权利的保护及市场效率的提升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与培育。然而依据缪勒的“公共选择理论”,政府也是经济人,既然如此,政府也具有经济人的有限理性[3],这也印证了罗巴斯德在《权力与市场》中提到的观点,政府往往以培育市场的名义进行权力的扩张。政府的有效理性带来了高额的寻租成本以及腐败成本从而使产权效率低下[4]。诚然如此,笔者认为在大数据时代的政治、经济体制下,政府将权力完全让渡给市场也是行不通的,除了基于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外,还基于中国几千年来对中央集权制度的路径依赖。爱泼斯坦在《自由与增长》中提到,国家主权制度同样是近代经济革命的


[1]6参见[英]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88页。

 

[2]7参见[美]穆雷·罗斯巴德:《权利与市场》,新星出版社,2007年,第78页。

 

[3]8参见[美]爱泼斯坦:《自由与增长》,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7页。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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