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金融消费者平等权利保护研究

作者:黄健傑  2020-09-02 10:37  新传播    【字号:  

大数据时代的高速发展催生了新型的金融风险。


保护,久而久之将使金融消费者失去投资金融市场的信心,而金融市场的发展是需要金融消费推动的,失去了金融投资、金融消费,金融效率将难以体现。因此,追求金融消费的平等保护也是为了金融效率的彰显。

制度的设计归根到底是为了效率的提高,不追求高效率的制度不是好的制度[1]。平等必须以效率为先,不讲效率的平等本身就是不平等[2]。而平等归根结底是效率体制内的平等,脱离了效率空谈平等毫无意义[3]。爱泼斯坦在《自由与增长》中提到,国家的繁荣伴随着该国金融、贸易的发展,是全要素生产率的发展[4]。可见,金融效率的提升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此,追求金融消费平等除了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要使金融效率得到体现。阿西莫格鲁在《国家为什么会失败》中提倡国家应该建立包容性制度而非汲取性制度。包容性制度体现了平等、开放的精神,而汲取性制度则体现了专制的精神,改革的红利不是被共享而是被独享,这将不利于金融创新与金融效率的提升[5]。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为了使金融创新能带来更高的效率,需要完善的金融消费者平等权制度对其加以保障。迪克西特在《经济政策的确定》中提到,政府必须把握权力与市场的边界或度。政府一旦逾越了一定的限度,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6]。帕伦特在2004年提出,基于市场失灵才有政府,基于政府失灵才有法律,法律的直接作用不在于直接规范产权,而在于规范政府。在经济法追逐全要素生产率的过程中,要控制政府权力,合理界定权力与市场边界。在大数据时代,金融市场比以往更需要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政治经济环境。政府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会带来寻租、权力的扩张从而容易导致政府失灵,而政府的失灵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市场的失灵。因此,如何防止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滥用也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挑战。金融监管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助于对个人数据保护机构监管权力实现合法、有效的控制进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平等权利。因此,金融监管主体不应该仅仅是政府,还应该包括公众等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政府是金融市场监管者,同时又受到金融市场主体的监管,让金融监管权力被“囚禁在牢笼里”,避免行政权力过大对金融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从而使得法的平等价值得以彰显。

 

 

 

二、大数据时代金融消费者平等保护之困局

(一)“破坏式创新”带来的风险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全新的金融业态正在逐步形成,新产品、新业态、新平台、新组织在全球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监管技术的迅猛发展也在不断改变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金融监管体制。因此,笔者认为大数据时代发展给我国金融制度及金融监管制度带来了“破坏式创新”,而“破坏式创新”又在很大程度上使金融消费者平等保护陷入困局。

1. 新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  在大数据时代,很多技术业务依赖于先进的技术和交易平台系统,一旦出


[1]参见[美]约瑟夫·斯蒂格里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6页。

 

[2]参见[美]罗伯特·S·平狄克:《微观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1页。

 

[3]参见[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78页。

 

[4]参见[美]爱泼斯坦:《自由与增长》,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55页。

 

[5]参见[美]阿西莫格鲁:《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湖南科技出版社,2015年,第68页。

 

[6]参见[印]迪克西特:《经济政策的制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5页。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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