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金融消费者平等权利保护研究

作者:黄健傑  2020-09-02 10:37  新传播    【字号:  

大数据时代的高速发展催生了新型的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中正确运用区块链技术将有助于防止金融机构一家独大、金融监管权力滥用等情形,有助于共管治理模式的形成[1],从而有效解决数据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平等的法律权利。

第五,在以监管技术引领金融监管体系时,金融监管者还需完善配套的保障措施。监管者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做到以下几方面:监管者应对涉及金融消费者隐私的技术,比如电子认证、数据加密保护等存在的风险及时识别,并要求金融机构完善相关技术从而防止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犯;金融机构需加强其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对等级测试以及关键性信息系统定级备案等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与完善金融业自律组织,从而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内部的技术监督管理机制以减少金融监管者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完善金融业各主体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促使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监管者、金融机构等金融市场主体处于平等、共商的地位。

(二)监管沙箱机制的适用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创造性地发展出“监管沙箱”制度,给监管技术引领的金融监管带来了发展机遇[2]笔者认为我国不妨仿效欧盟设置专门的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机构,来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数据安全、个人隐私进行保护进而有助于我国金融消费者获取平等的法律权利。为了检验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机构的设立效果,可以仿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将沙箱机制应用到金融监管领域,可以在我国设立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机构实验区,并对该实验区内机构的职能、职权行使范围等进行统一立法,使法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得以充分体现,如果效果良好,可以将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机制在我国各省、市、直辖区等推广实行。还需要金融监管者、被监管者、金融消费者等各方主体共同合作来推动以监管技术引领的金融监管,这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平等、共商的金融市场环境。此外,能够对试验结果做出准确的预期是构建以监管技术引领的金融监管的基础。因此,法律专业人士需全程参与以监管技术引领


[1]参见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2]2参见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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