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金融消费者平等权利保护研究

作者:黄健傑  2020-09-02 10:37  新传播    【字号:  

大数据时代的高速发展催生了新型的金融风险。


的监管措施的构建流程,不能仅注重该流程的输出结果,还需把握该流程的每个中间环节[1]。同时,监管技术领域的专家也可以要求法律专业人士及时阐明相关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问题,必要时可以请求金融监管者对相关领域的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充分使法的平等价值在金融监管中得以体现。另外,以监管技术引领的金融监管措施的提供者、需求者、监管人员以及监管机关代表也需要参与到相关程序开发与应用的过程中去,这有助于金融监管共享机制的发挥;有助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监管者、金融机构平等对话法律权利的保护。

 

结 语

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建立在相对稳定的金融监管技术基础之上的。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大数据时代的飞速发展,科技和金融的相互交织、互相融合加速了破坏式的创新,也加剧了金融市场数据信息的不对称,从而使金融消费者的平等法律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让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罗斯巴德在《权力与市场》中提到,约束好权力,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可能远比管理好市场更重要[2]。因此,金融监管应当跟上大数据时代前进的潮流,以监管技术引领的金融监管是构建新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路径,并有助于解决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消极监管、监管失灵、监管过度及粗暴式监管等问题进而把金融监管者的权力囚禁在牢笼内。因此,这有助于金融消费者平等法律权利的保护。不过,怎样真正使监管技术引领的金融监管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监管技术引领的金融监管的内在原理、运行方式和程序究竟如何?如何在金融立法上、金融监管制度上对金融消费者平等法律权利的保护加以更好地规范?还有很多重大问题需要更深入的探究。




作者简介:黄健傑,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2018级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042


[1]3参见[美]穆雷·罗斯巴德:《权利与市场》,新星出版社,2007年,第83页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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