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金融消费者平等权利保护研究

作者:黄健傑  2020-09-02 10:37  新传播    【字号:  

大数据时代的高速发展催生了新型的金融风险。


预判并进行有效率的监管,因为监管者能够借助于监管技术及时取得真实、完整的动态数据[1],并对数据信息做出及时的反馈和发出正确的指令,进而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平等法律权利。

1. 以监管技术引领金融监管方式的理论基础  在制度史上看,科技创新从来都会引发制度创新,新科技常常给新制度的创新带来刺激力[2]。科技治理体系是监管技术引领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科技治理体系使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发生深刻的变革,其正逐步演化为新的治理模式。诺思甚至把制度创新比作技术创新的副产品,认为“它使技术变化的潜在利益得以实现”[3]。在监管技术的推动下,合法、合规的“众管”环境正在悄然形成,在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下,一些难以被监控到的风险也将在“众管”环境下一览无余。运用新科技推动治理模式的变革将有助于提升监管者对金融市场的动态监管能力。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前文所述,一方面在监管技术的驱动下,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难以应对新型的金融风险,因为在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下,相关金融法律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周期较长,其滞后性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然而,如能将监管技术应用到金融监管领域,将有助于金融监管者及时采集到真实、完整、透明的数据信息,并能够使金融监管者在此基础上对金融市场风险做出准确的预判,进而有助于监管者从容应对新型风险。另一方面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只能适应传统的金融生态环境[4],对于新型金融生态环境下的监管需求,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则难以满足,比如,对于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进行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就难以对其进行监管。因此,在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以外,需要构建科技治理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并不能被科技治理体系所取代,换言之,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予以保留,但是应当运用监管技术对现有的监管方式


[2]参见[美]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王诚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24页。

 

[3]参见[美]道格拉斯·诺思等:《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第150页。

 

[4]See Klaus Schwab,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New York: Crown Business, 2017,p.6.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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