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文化规划的“以美育代宗教”
2021-08-30 15:17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蔡元培所说的“宗教”主要是一种原始文化现象,包括初民德、智、体、美诸种要素与活动,而在社会文明进化后逐步解体。在此“现代/过去”的叙述系统中,“以美育代宗教”具有真正的现代自觉。对此,他有两种基本相同的说法。
一是在1917年的《以美育代宗教说》一文中把宗教定义为人的“精神作用”:“宗教之原始,不外因吾人精神之作用而构成。吾人精神上之作用,普通分为三种:一曰智识,二曰意志,三曰感情。最早之宗教,常兼此三作用而有之。”社会文化进步之后,宗教中的知情意三种要素都分别独立出来,于是“宗教所最有密切关系者,惟有情感作用,即所谓美感”,美育之所以可以代宗教,因为宗教的构成要素中只剩下美感。[4]
二是在1930年的《以美育代宗教》和1932年的《美育代宗教》两文中,蔡元培把宗教定义为“旧时代的教育”、最初的“教育”。他说:“……在最初的时候,宗教完全是教育,因为那时没有像现在那样为教育而设的特殊机关,譬如基督教青年会,讲智德体三育,这就是教育。”[5]但“从科学发达以后”,不但自然、历史、社会状况都可用归纳法求出真相,就是潜识、幽灵一类也要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它;历史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发达以后,知道人类行为是非善恶的标准随地、随时而不同,所以现代道德决非古代圣贤能预为规定;自卫生成为专学之后,体育也不依赖宗教。如此则宗教中尚有价值的,只有美育的元素了。[6]
[4]蔡元培:《以美育代宗教说—在北京神州学会的演说词》(1917年4月8日),《蔡元培全集》第3卷,第57~59页。
[5]蔡元培:《美育代宗教》(1932),《蔡元培全集》第7卷,第370~371页。
[6]蔡元培:《以美育代宗教》(1930年12月),《蔡元培全集》第6卷,第585~5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