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普惠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效应*——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2021-10-26 19:24 来源:
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1: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
由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企业的产权性质在其融资时发挥重要作用,国有企业因具有明显的政府信用背书,在融资时易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青睐,而民营企业则受到银行的“信贷歧视”,存在着较大的融资约束[23],产权性质差异使得国有企业长期占用大量金融资源,对民营企业形成“挤出效应”,进而导致民营企业陷入融资困境[24]。因此,与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相比,数字普惠金融对于不同产权性质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机制和缓解效果也并非一致:一方面,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企业融资约束的原因之一,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不透明,可信度低。传统金融机构“偏爱”与国有中小企业保持紧密联系,更加掌握国有中小企业的信息状况,而与民营中小企业的业务交集则较为缺乏。因此,民营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相比于国有中小企业更加严重。数字普惠金融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能够迅速收集、整理数据,完善客户画像,提高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因此,数字普惠金融更加有利于缓解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另一方面,从融资意愿上看,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不具备国有企业的融资优势,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使其从数字普惠金融创新渠道获得融资的意愿很强烈,因此,数字普惠金融能够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对缓解其融资约束更加有效。此外,在传统的融资过程,国有企业能够利用其产权性质和政府关系作为信用补偿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倾斜,但是在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模式下将会对这种信用替代机制产生影响,由于国有企业机制上不够灵活,管理上缺乏弹性,意识上缺乏创新动力使其难以适应传统融资模式的变化,导致数字普惠金融对于国有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效果相对较弱。
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2∶相比于国有中小企业,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更有利于缓解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
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经济发展水平能够显著影响该地区的普惠金融发展程度,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其普惠金融发展程度越好[25]。在经济发展较差的地区,落后的金融结构会限制普惠金融的发展,金融体系难以将经济资源引流至各个实体部门.金融发展效率低,无法有效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26]。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则能够发挥优势,金融机构能够利用借贷双方的规模经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完善的金融市场能够提高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进而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27]。
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3∶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中小企业的缓解作用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