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研究—以深圳市人大地方立法为例(1992~2019)

作者:黄明涛  2021-08-12 17:57  新传播    【字号:  

深圳从1992年获得立法权至今,已初步建立了社会立法体系,其特点是社会管理和权益保障立法突出,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但是,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立法体系,部分法规条款论证不足,流于形式,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展望未来,完善社会立法应当从三方面着手,首先,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是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第三是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不断推动社会立法朝着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三)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有些法规的体例和内容完整、逻辑编排科学、规定详尽,但也存在部分法规体例和内容简单、规定抽象和模糊、为立法而立法的情况。如《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八种可以对全民阅读活动予以经费补贴的情形,但是,财政经费的使用应当有合法的申请程序,申请主体是谁?申请程序如何?哪个部门主管经费?补贴的比例和标准有无限制?这些都是实际中必定遇到的现实问题,检索相关网站和数据库,并未发现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再如《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八条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技术和产品。”虽然2014年1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办法》的通知(深规土〔2014〕17号),但是也不见有关于本条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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