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研究—以深圳市人大地方立法为例(1992~2019)

作者:黄明涛  2021-08-12 17:57  新传播    【字号:  

深圳从1992年获得立法权至今,已初步建立了社会立法体系,其特点是社会管理和权益保障立法突出,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但是,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立法体系,部分法规条款论证不足,流于形式,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展望未来,完善社会立法应当从三方面着手,首先,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是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第三是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不断推动社会立法朝着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二)应当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

我国的立法,不管是国家层面的立法还是地方层面的立法,都或多或少存在部门立法因素。立法机关出于某种原因考虑,将法律法规的起草委托某些部门,出现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难题。“有的法律规范缺乏科学性、民主性及合理性,互相冲突、自相矛盾,使执法者和司法者无所适从;有的法律法规文字过于笼统,原则性大于技术性,内容不够精细完备,存在空洞抽象、逻辑模糊以及法律漏洞的现象;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修改、废除或者做出立法司法解释,导致法律成本居高不下。”[15]因此,应当对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评估,摸清法律法规是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立法后评估“重在检验已制定并已实施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16]立法后评估在很多地方已经实行,如浙江省于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人大分别在2012年和2018年对该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由独立的第三方主持,对文本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等作出综合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为后续的修改提供参考依据。[17]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部分存在论证不足、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而且有的法规制定多年,从未被修订,有的法规早已不适应时代发展亦未被废止。这里的立法评估,主要是在立法后,邀请独立第三方对立法文本及其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评估,以及时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

(三)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

总体而言,深圳市人大的社会立法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从这些法规的文本和逻辑看,充分运用了立法技术技巧,与深圳经济特区当前的经济社会情况相适应。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性的立法,较好的细化了相关规定,提高了可操作性。但是,也应看到不足的一面,即深圳市人大的部分法规,包括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存在宏观性和概括性立法的情形,可能是因为深圳市人大也是处在探索阶段,对某些规定较为模糊。如《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第二条,即授予荣誉市民的条件部分,每一个条件都要求在某一方面做出“贡献突出的”,何谓“贡献突出”,并没有可量化的指标,也没有相关的细则予以说明。《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九条作为监督条款,规定了全民阅读服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如何监督、向谁投诉、如何整改等程序没有细化,相关的设计应该继续完善。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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