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研究—以深圳市人大地方立法为例(1992~2019)

作者:黄明涛  2021-08-12 17:57  新传播    【字号:  

深圳从1992年获得立法权至今,已初步建立了社会立法体系,其特点是社会管理和权益保障立法突出,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但是,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立法体系,部分法规条款论证不足,流于形式,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展望未来,完善社会立法应当从三方面着手,首先,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是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第三是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不断推动社会立法朝着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三)社会立法的深圳地方特色突出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某些立法权,原因在于国情独特,各地差异极大,地方立法可因地制宜,差异化解决某些问题。另外,我国国家层面的立法很多是宏观性和概括性的“粗线条”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地方立法可将宏观性和概括性的法律条文具体化,提高可操作性。但是,地方性立法不得变相违背宪法和法律,应当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这个前提下凸显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应当遵循时机成熟再立法的原则,不能盲目追求法律的全面性。改革开放之初,外来投资日益增多,深圳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为了应对外来人口压力和便于管理,广东省人大于1986年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这一规定虽然不是深圳市人大制定,但反映了深圳经济特区的现实情况。从深圳市的社会立法来看,基本上体现了深圳特色。如深圳毗邻香港,存在与其接壤的边境地区,社会治安较复杂。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以加强边境地区的管理。此外,还有《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都彰显了社会立法的深圳特色。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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