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研究—以深圳市人大地方立法为例(1992~2019)

作者:黄明涛  2021-08-12 17:57  新传播    【字号:  

深圳从1992年获得立法权至今,已初步建立了社会立法体系,其特点是社会管理和权益保障立法突出,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但是,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立法体系,部分法规条款论证不足,流于形式,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展望未来,完善社会立法应当从三方面着手,首先,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是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第三是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不断推动社会立法朝着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从1992年获得立法权开始,在社会立法方面从无到有,初步建立社会立法保障体系,其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救助、社会管理、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权益保障和慈善立法等方面。作为开风气之先、敢闯敢干的经济特区深圳,在社会立法方面同样敢为人先,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多部自主性和先行性的社会性立法,突显了地方立法的灵活性。但是,也应当看到,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立法体系,部分法规条款论证不足、流于形式,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展望未来,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是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第三是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不断推动社会立法朝着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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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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