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研究—以深圳市人大地方立法为例(1992~2019)

作者:黄明涛  2021-08-12 17:57  新传播    【字号:  

深圳从1992年获得立法权至今,已初步建立了社会立法体系,其特点是社会管理和权益保障立法突出,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但是,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立法体系,部分法规条款论证不足,流于形式,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展望未来,完善社会立法应当从三方面着手,首先,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是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第三是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不断推动社会立法朝着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社会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体系

如前所述,社会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慈善立法、劳工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管理等多个领域。社会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提高全社会福祉,促进社会的有效治理。可以说,社会立法包罗万象,有些与经济立法、文化立法存在交集,可见社会立法之繁杂。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社会立法都存在许多不足,社会立法的体系尚不完善,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亦如此。第一,在某些领域,立法存在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如社会组织立法方面,经济社会的发展催生了许多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社会组织和团体的运行无法可依,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第二,有些领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但是多年来还是“暂行条例”,如1992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制定的《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三,有些法规制定多年,一直未修订,更新速度较慢,未必适应时代的发展。社会立法应当紧跟时代发展的需要,及时回应社会需求,这是社会立法的使命使然。

(二)部分法规条款流于形式、论证不足、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法》第六条要求“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10]换言之,立法要具有可操作性。可操作性是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条件,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执法部门执法,可操作性差的法律法规,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也浪费了立法资源。“国家立法是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必须统筹兼顾,而地方立法是区域性和具体性的,立法权责要分明,针对性要强。” [11]如《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在中小学开展阅读水平测试,这一规定实际上并不利于中小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立法论证存在缺陷。全民阅读立法,目的在于培养公民的阅读习惯和阅读兴趣,把阅读纳入统一的水平测试,无形中可能加重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美国2001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以阅读测试和结果作为问责的理由,这些规定在美国多个州引起强烈抵触,奥巴马政府不得不进行大范围修改,将关注点放在学生能力提高和缩小成绩差距。[12]又如《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应届普通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就业预备培训。”本条规定是“应当”,即必须之意,每年有相当数量的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如果都要进行就业预备培训,不仅增加财政负担,也不现实。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部门应当对失业居民进行再就业培训,失业居民应当参加培训。”这种规定出发点是良好的,可是缺乏可操作性,基本上流于形式。

编辑:郑令婉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

往期回顾

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BY WWW.S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